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取得的各項收人減去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或扣除金額后的余額,計算公式為: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其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的收入額-準予扣除額;準予扣除額=基本扣除費用60000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個人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具體是指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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