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房地產企業項目的閣樓對外銷售時按實測面積和相應單價對外銷售,但由于業主為少繳契稅不同意與主房開在同一張發票上,就只開具了收據,賬務處理時按規定作收入處理。在土地增值稅計算時有人認為沒有測繪報告不確認建筑面積,但這樣虛高了企業開發產品單位成本,請問如何處理正確?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第十八條規定,審核收入情況時,應結合銷售發票、銷售合同(含房管部門網上備案登記資料)、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房產銷售分戶明細表及其他有關資料,重點審核銷售明細表、房地產銷售面積與項目可售面積的數據關聯性,以核實計稅收入;對銷售合同所載商品房面積與有關部門實際測量面積不一致,而發生補、退房款的收入調整情況進行審核;對銷售價格進行評估,審核有無價格明顯偏低情況。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7〕200號)規定,“可售總建筑面積”以《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中的《預售商品房明細》所登記的可售面積為準;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0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對購買者未購買房屋但單獨購買了地下室、車庫、閣樓的,按照其他房地產項目征收土地增值稅。
按照上述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首先會要求清算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其中包括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測繪報告及實際可銷售面積。無論閣樓是否包括在可售面積范圍內,應將銷售閣樓收入和相關的成本費用計入土地增值稅清算。
引用資料:“ofo小黃車”商標侵權,遭300余萬元索賠 :企業該如何做好商標保衛戰
解決時間:2022-06-15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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