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罰款,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您需要攜帶公章、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副本、未申報的所屬期的納稅申報表去主管稅務所接受處罰、解除非正常并在申報窗口進行手工申報。
引用資料:不記賬也不注銷 不記賬報稅負面損害大
解決時間:2022-07-11 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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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罰款,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您需要攜帶公章、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副本、未申報的所屬期的納稅申報表去主管稅務所接受處罰、解除非正常并在申報窗口進行手工申報。
納稅人不按期申報,會根據不同情況接收處罰:
1、納稅人未按期進行納稅申報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六十四條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未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的法律責任
稅總關于預繳稅款的系列公告,無一例外的都規定,納稅人應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或者未按照規定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報稅是納稅申報的一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一般納稅人不報稅,稅務機關會責令限期改正,同時會處以罰款;對通知申報拒不申報的,視同偷稅處理.
您好!
1、納稅人不按期申報稅務,存在稅款未繳納的情況下,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納稅人不按期申報稅務,零申報或無稅款需要繳納的情況下,每個月罰款50元人民幣。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長期未申報稅務,將被列入非正常戶,之后無法開票、報稅,法人名下其他的公司也會一并被列入非正常戶。
納稅人如果不按期申報本月應申報的稅務,就會導致稅務逾期,會產生相應的逾期罰款
答:納稅人不按期申報應接受的處罰:
1、納稅人未按期進行納稅申報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六十四條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未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的法律責任
稅總關于預繳稅款的系列公告,無一例外的都規定,納稅人應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或者未按照規定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以下簡稱《規則》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在規則方面,明確規定了首違不罰、一事不二罰、從輕減輕情節、集體審議制度等;“首違不罰”推動柔性執法,譜寫征納“和諧篇”。針對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票管理等環節違法行為數量眾多、危害不大、容易糾正的特點,明確推行“首違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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