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實際申報收入計算納稅.
凡常駐代表機構能夠提供簽訂的合同、傭金等全部資料、憑證,并且建有賬冊,進行財務收支和成本費用核算,其中境外費用支出部分還能夠提供當地注冊會計師證明的,經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可以按其申報的實際收入額和所得額計算征稅.目前規定對從事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稅務等的代表機構,必須按實申報納稅.
(二)按經費支出額換算為收入額計算征稅
對某些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客戶、其他企業從事居間介紹、代理等服務業務,或為其母公司及其所屬各子公司(直接委派常駐代表機構的公司除外)提供服務,不能提供有關合同、協議書等資料、憑證,據以正確申報收入額的;或者常駐代表機構不能提供準確的證明文件,區分其是自營商品貿易還是代理商品貿易的,統一以其經費支出換算為收入額計算征稅.其中,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解決時間:2021-02-10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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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為“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外國企業依照相關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其不具有法人資格。
2、(一)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適用于能夠準確反映經費支出但不能準確反映收入或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
1.計算公式:收入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營業稅稅率);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2.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他費用等。
(1)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機構設立時或者搬遷等原因所發生的裝修費支出,應在發生時一次性作為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稅。
(2)利息收入不得沖抵經費支出額;發生的交際應酬費,以實際發生數額計入經費支出額。
(3)以貨幣形式用于我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滯納金、罰款,以及為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于其自身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應作為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
(4)其他費用包括: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用;國外樣品運往中國發生的中國境內的倉儲費用、報關費用;總機構人員來華訪問聘用翻譯的費用;總機構為中國某個項目投標由代表機構支付的購買標書的費用,等等。
(二)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可以準確反映收入但不能準確反映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計算公式: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3、“換算收入”繳不繳增值稅?
18號文名稱雖是稅收管理暫行辦法,但主要側重于企業所得稅管理,僅簡單規定代表機構應就其應稅收入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發生增值稅、營業稅應稅行為,應按照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相關法規計算繳納應納稅款。
如果代表機構未直接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僅為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協調和聯絡工作,按公式計算的“換算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營改增前,地稅部門是同時計算繳納營業稅的。
營改增后,因增值稅屬于價外稅,18號文的相關公式進行了修改。但是否繳納增值稅,目前各省市國稅部門執行不一:有的以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征收增值稅,即營改增后收入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而有的省市認為代表機構未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不是增值稅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