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出席會議人是代表勞動法人,立法權高于選舉權的人,也是臨港新區注冊公司齊全的崗位此前,根據《公司法》規定,新公司才會要有一名法定代表人和監事,但是現在很多股東不拒絕當法定代表人?這是為什么呢?月里聯貝小編做了相關重新整理
一、新公司注冊職權
首先要確定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東出任,也可以外聘。現時很多大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常考慮外聘概念。
在法律上,一個基本單位就是一個“人”,所以就有了“法人”,*罕見的公司就是一個“法人”。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權利和有權的自然人;
二、不愿意做法人的原因有下述幾種:
為啥批評者不愿意做法定代表人呢?主要是因為不愿意分擔具體的民事承擔責任法律不確定性,一些公司如果有不法經營的話,其中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高級的管理者會有相應的民事義務。
1、不愿意承擔首長責任法律風險《民法通則》規定。
企業法人有下列可能會之一的,算數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得到事由、緩刑,相連犯罪者的,行政處分嚴懲依法:
①達到登記政府機關呈報登記的經營范圍投身于非法經營的;
②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掩飾普通人狀況、弄虛作假的;
③抽逃資金、盜賣財物逃離債務的;
④重新加入、被撤銷、被宣布瀕臨破產后,拒不處理財產的;
⑤變更、停止時不*時間申請辦理登記和核定,使利害關系人經受極大財產損失的;
⑥從事法律允許的其他娛樂活動,損傷國家商業利益或者道德公共利益的。
2、不愿意承擔刑事責任法律風險。
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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