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6年12月26日,某供水公司構成董事會決議,要求將其持股的100萬股某銀行業的國有化法人股,決策權接洽某水務公司辦理轉讓派員。所轉讓的法人股之前過不動產評估公司評估并報國資委備案。
2007年1月24日,水務公司以代理人待遇與高價公司協定委托拍賣合同,同年2月 6日,拍賣公司對上述股權進行了拍賣,并由某投資公司以高價買受。根據拍賣結果,水務公司與投資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在兌現過程中,沖突出現質疑,投資公司駁回,要求臺東縣政府履行《股權轉讓協議》,轉讓銀行的100萬股國有法人股。
股權轉讓無效的原因專題水務公司贏得自來水公司的專利權,代理自來水公司轉讓訴爭股權,由于訴爭股權的性質為國有法人股,統稱企業資本的基本概念,必要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則進行。企業未在立案設立的產權股票交易部門中披露進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而是進行門票交易的,其交易暴力行為觸犯公開、不公、誠實的交易準則,侵害觀念公共商業利益,應依法認定其交易行為無效,故投資公司的民事訴訟催促必須全力支持。
聯貝按鈕:國有資產(*主要國有股權)的轉讓,應當嚴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事務的機構決定;第四十七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省轄市、劃分、改制,轉讓災難性遺產,以非固定匯率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投資,查封或者有法律、行政機關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現象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
本案中,雖然訴爭股權已經過評估且報國資委備案,但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適當協議轉讓的大部份,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娛樂場所公開進行。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入場交易的旨在,在于通過嚴格規范的程序必要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大化地以防國有資產老化,防止損害國家利益。本案中的通過場外拍賣程序轉讓股權,與上述規定有違,故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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