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國內兩家因特網集團企業或因不相符“軟件企業”規范,將不會體驗相關稅收試點的消息在朋友圈刷屏,引來了*常的警惕。
一課梳理了近年來國家鼓勵的試點軟件企業(下述簡稱“重點軟件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挖掘出我國鼓勵重點軟件企業的政策全球化長期未變,而政策的適用方法、適用條件卻多次變化。具體,一小大股東在辦法享受稅收優惠后,無法*時間關注重點軟件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條件的變化,從而面臨著稅務幾率。
典型案例
6月初,一家專門從事軟件研發金融業務的上市公司W公司推出公布稱,將對此前披露的2020年年報進行“稅務漏洞更改”。更正的主要列報項目是:調增子公司2020年期末“應交稅費”流通量1000多萬元、調增母公司2020年度“所得稅費用”1200多萬元等。此次“會計差錯更正”的主要原因是,根據*新政策規定,W公司2020年度不符合享受重點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條件,但是在2020年年報中適用了該項優惠政策。
披露數據庫顯示,W公司的主營業務是股票行情交易的系統軟件產品開發和證券信息服務。在進行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W公司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利于鼓勵軟件行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指示》(財稅〔2012〕27號,以下簡稱“27號檔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整體規劃總體布局內重點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行業的通知》(發改高技〔2016〕105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的規定,適用了重點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10%的稅收申報當期企業所得稅。在員額2020年年報時,W公司堅持按10%的稅率估算當期的企業所得稅。2021年3月30日,年度財務報告經公司管理層準許報出。
政策系統性
2021年3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順利進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 軟件企業名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高技〔2021〕413號,以下簡稱“413號文件”),對重點軟件企業的適用條件(*主要重點軟件領域)進行了恰當和調整。同時,413號文件明確規定,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推行,并適用于企業享受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W公司發布的公告顯示,根據413號文件的規定,W公司2020年度之前不再符合享受重點軟件企業10%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按15%的稅率計算申報企業所得稅(W公司2020年為高新技術企業)。但是,W公司在披露2020年年報前未能及時發現該政策適用條件的變化,導致2020年企業所得稅的實際申報可能會與2020年年報中所得稅費用未知較多差異。因此,W公司董事會決定運用于追溯調整法對此會計差錯進行更正。
雖然W公司在公告中無法必要披露其不符合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的原因,但是結合413號文件和W公司2020年年報的信息來分析,可以發現其中的“端倪”。413號文件附件2中明確要求,在重點軟件領域,企業保有所允許領域適當的發明專利不多于2項,相應領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不少于2項(均應具備對應的檢驗報告)。但是從W公司2020年年報披露的情況來看,W公司自前身以來,共擁有77項軟件著作權和2項外觀設計專利,但尚未奪得過發明專利。筆者推測,無法所選擇領域相應的發明專利,可能是W公司無法再享受重點軟件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原因之一。
提防意見
近年來,我國極為受到重視重點軟件企業的發展,發布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能夠注意的是,雖然我國鼓勵重點軟件企業的政策導向一直沒變,但是優惠政策的表達目的、適用方法和適用條件等常有會發生變化。
比如,27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前夕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2020年底,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了《關于增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技術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公告”),明確自2020年1月1日起,27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結束執行。新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是,對于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盈利年度起,*年至第五年減免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在管理方式上,從2015年開始,重點軟件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方式由“資質認定+稅收優惠審批”調整為稅務備案。45號公告規定,從2020年開始,對重點軟件企業作出清單管理。413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了清單管理的程序、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此外,有關機構近些年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重點軟件領域的適用條件進行了明確和調整。
上市公司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情況,一直是管制部門關注的重點。筆者建議享受重點軟件企業稅收優惠的上市公司,應一直關注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變化情況。需要提醒的是,根據413號文件,重點軟件企業清單印發前,企業可依據稅務有關管理規定,預先按照企業條件和項目標準享受相關國內稅收優惠政策。清單印發后,如企業未被登錄清單,應按規定補繳已享受優惠的企業所得稅。基于此,相關上市公司應結合413號文件的規定,分析判斷自身究竟符合重點軟件企業的新條件,能否申請列入重點軟件企業清單,暫行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以免引發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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