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越來越多的企業操控網上進行推廣與宣傳,其中,一些企業想要貼個時裝“頁面”,以捉住更高“眼瞼”。那么這種將他人金山商標設為查詢詞條有什么后果呢,示例聯貝小編就來給*講講吧。
在微博搜索欄內輸入“金夫人”,前三個鏈接分別顯示“金夫人GOLDEN LADY及圖”金山商標權人J公司其網站及該公司相關資訊,右側隨之出現的卻是“南京婚紗攝影領軍品牌M公司”標語的“推廣信息”。為此,J公司以M公司與樂視網攜手違反其金山商標權及相連虛假宣傳理由訴至法院,相似案例并不鮮見。
那么,這種將他人商標主角為搜索關鍵詞的“吉普賽”犯罪行為確實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呢?
判斷的關鍵在于該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商標法》第48條規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做消費品、商品產品或者玻璃管以及商品股票交易信函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目前,盡管出現例外(例如,文首“金夫人”案一審判決),司法實務中更加廣泛的論點認為將他人商標設定為搜索關鍵詞的行為不僅指商標性使用。究其理由,“是否將商標作為識別向公眾展示以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是判斷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的關鍵”(引自(2017)蘇民申2676號判決)。例如,“金夫人”案二審判決指出,“B公司在門戶網站少將‘金夫人’設置為關鍵詞,但其官網未將該商標作為商業標識向用戶展示,也無相關字樣,普通網絡用戶依其認知潛能幾乎并能識別兩者之間的相同……不屬于商標性使用”。又如,長沙中院在(2019)湘01民初210號判決認定,在網絡關鍵詞的搜索中,“近衛軍”非分開顯著性地使用,不能認為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非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故不構成商標侵權。
因此,一般情況下,真實將他人商標設定為搜索關鍵詞的“搭便車”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是,若相關推廣鏈接的標題、素材,特別是開啟鏈接后的網站內容中亦將他人商標作為商業標識顯示,足以證明相關產品或服務的來源,不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以為的,則通常被認定為商標侵權。
同時,將他人商標設定為搜索關鍵詞還存在另一個更大的風險,即在絕大大多情況下,或許被認定為不正當壟斷行為。例如,在前述“近衛軍”重大案件中,長沙中院認為,盡管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害商標權,但其“作為同業競爭者,在使用‘近衛軍’作為搜索關鍵詞進行市場開拓時,不能太高可能造成了的商業侵權風險,其行為合理上會導致原告目標客戶的減少,可能造成原告涉案注冊商標的顯著性降低……應當擔負必要的責任”。又如,(2016)浙01民終5964號判決認定,“被告設置關鍵詞的行為客觀上會增加其網站的點擊率,亦極可能沖擊到客戶的重新選擇,給其引起潛在的商業交易經驗,間接或輕易拿下商業利益并攫取了原告的部分合法商業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對于企業而言,實務中應當青睞以下問題,以消除相關法律風險:
一方面,在設置其網站關鍵詞時,盡到見面業競爭者合理的注意義務,必要檢索擬使用的關鍵詞是否已被同行企業注冊商標。若需設置與注冊商標近似的詞作為搜索關鍵詞,則應注意避免在推廣鏈接的標題、內容以及鏈接打開的網站中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業標識,以恰當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避免造成消費的混淆或誤認。
另一方面,若發現同業競爭者將自身已注冊商標進行商業性使用,意見及時采集、通常確鑿證據,并根據需要采取相應的措施,如進行工商舉報或提起訴訟,以確保自身合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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