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企業進行并購的情況經常發生,公司并購需要合并方簽訂合并協議,合并決議作出后,應在十日內通知債權人,那么在公司并購之后,如何清算并購外資公司的債務?聯貝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有所幫助。
一、如何清算并購外資公司的債務。
如果收購外資公司,公司需要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要求公司償還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方簽訂合并協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30日內在報紙上公布。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繼承。
二、公司合并可以采用哪些方式?
公司合并可分為吸收合并和新合并。
1.吸收合并又稱存續合并,是指通過將一家或多家公司合并為另一家公司而合并的法律行為。合并公司解散,法人資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繼續存在,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新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在消除各自法人資格的前提下合并形成公司的法律行為。其合并結果消除了原公司的法人資格。新成立的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取得法人資格。
三、公司并購員工是否還賠償?
如果公司并購對員工勞動合同沒有影響,則需要繼續履行。如果勞動合同終止,需要賠償勞動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款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通過以上分析,債權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一般由合并公司繼承。如需法律幫助,讀者可到聯貝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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