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稅業務部門組建發布續作公告,明確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關鍵應用和重點制造業的稅收試點,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為了幫助納稅人認知和依靠這些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辨認了*了解和關注的議題,具體問題細節如下:
關稅
1、2月申報納稅期延期后,納稅人到底需要在原申報納稅期限之前呈報增值稅發票數值?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進納稅繳費服務配合順利進行新型冠狀病毒病毒感染中風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19號)第二條規定,稅務警察機關將月內無視具體政策,確保申報納稅期限延后后,納稅人的稅控設備能夠狀態使用,增值稅發票能夠正常領用和出示。為此,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延長后的申報納稅期限之前,登錄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并投入增值稅發票數據報送,即可正常領用和開具增值稅發票。
企業和個人所得稅
2、疫情防控重點權益物資生產企業為縮小生產線新購置相關設備,可以適用什么**?
答:根據《關于支持者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條規定,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少于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總收入扣除。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冊,由省級及以上的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第六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月份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3、企業因受疫情影響,2020年造成了較大負債,太大虧損的結轉期限是否可以延長?
答:根據《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四條規定,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問題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于的虧損,*多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涉及交通、餐飲、宿舍、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郊游國家森林公園管理兩類)三大類,具體推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總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第六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4、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如何確認?
答:根據《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四條規定,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5、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觀念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機關捐給運用于解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支付和道具,是否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額度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條規定,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第五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法令,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6、企業和個人允許向負起疫情保健任務的療養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第五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7、直接參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該醫院和防治工作者獲取的臨時性工作補貼和點數,是否可以征稅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條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采行執行。
第三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8、企事業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處方藥、醫療家具和防護用品等出土文物(不包括現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二條規定,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資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綜合稅費
9、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生產、接洽工藝或購置的貨物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有哪些稅收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稅款、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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