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江蘇省專門從事服飾餐飲業金融業務的個體工商戶,不屬于按季申報的消費稅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7月份銷售貨運5萬元,8月份未銷售貨物,9月份銷售貨物15萬元,同時銷售資產50萬元,相關業務均未復印件專用發票,答道三一季度我是否如何估算繳納增值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疑慮的新聞稿》(2019年第4號)*條一致,小規模納稅人再次發生增值稅所得稅銷售暴力行為,總計月營收未至少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所得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義務、服務、企業贏取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您三季度銷售額合計70萬元,但扣除50萬元的不動產銷售額后,貨物銷售額為20萬元,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季度免稅銷售額標準化,因此,銷售貨物的20萬元可以珍惜免征增值稅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反對個體工商戶動工結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 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至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處理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行政區劃、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限于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支出,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銷售不動產適用5%的征收率,不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政策。因此,您三季度銷售不動產取得的50萬元,只能按照現行銷售不動產的政策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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