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出資責任,股東應當認繳出資。公司成立后,應當給予股東出資證明。而且我國公司的出資由實繳轉為認繳,所以股東可以在一定期限內認繳出資,那么認繳資本不到位的公司可以注銷嗎?聯貝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有所幫助。
一、認繳資本不到位的公司能否注銷。
如果股東認繳不到位,公司在清算時應要求股東如實繳納出資。如果不繳納,公司清算將結束,不影響公司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未繳納的出資應當作為清算財產。股東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未繳納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分期繳納未到期的出資。
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二、股東未按期出資的責任是什么?
公司股東在注冊設立時,由于資金不足、不愿意實際出資等原因,往往不按時出資,甚至不出資,這些行為本質上都是出資不足。
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出資不足的,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出資不足的股東應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未按約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對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的股東應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
(1)股東以貨幣(現金)出資的,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出資不足的,應當及時向公司足額繳納。
(2)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當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于公司章程設定的價格時,股東應補足差額。
3.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根據《公司法》,股東出資不足,股東按實收出資行駛股東權利。比如《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實繳出資比例分紅,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
通過以上分析,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因此,股東未如實認繳出資,但公司清算結束的,不影響公司注銷登記。如需幫助,讀者可到聯貝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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