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的外商在我國進行投資,不斷發展,那么*對外商投資企業了解多少呢,外商獨資企業在進行審批的時候需要什么資料,上海聯貝財務針對這一問題為*進行簡要介紹,希望對*有所幫助。
一、外商獨資企業審批需要什么資料?
(1)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表;
(2)企業稱號預先核準通知書;
(3)投資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境外投資者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內投資者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外方投資者授權代表的授權證明及投資各方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8)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記及身份證明;
(9)公司注冊地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
(10)涉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須前置許可的,應提交文件前置許可資料。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
現行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地區投資優惠、生產性投資優惠、再投資退稅的優惠,以及預提稅方面的優惠。
(一)區域性的稅收優惠
1、經濟特區的稅收優惠:
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沿海開放城市(地域)的稅收優惠: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收優惠:
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稅收優惠:
設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
1、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端獲利的年度起,“二免三減半”。
但屬于石油、自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鄧資源開采項目的,有國務院另行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10年的,除因自然災禍和意外事故形成嚴重損失的外,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半征收的企業所得稅款。
2、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生產投資的優惠。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遙遠地域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前兩條規定享用免稅、**待遇期滿后,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后的10年內能夠繼續按應征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
(三)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
1、產品出口企業: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按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到達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按稅法規定的稅率享用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待遇。
2、先進技術企業: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按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待遇。
(四)基礎項目投資的稅收優惠
自1999年1月1日起,對從事能源、交通、港口、碼頭基礎設備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不受投資區域的限制。
依據我國的外資企業法和其他法規的規定,外商獨資企業在設立申請的時候必需先到當地的商務部門進行初審,初審以后,相關部門會下發外商企業批準書。然后,外商獨資企業審批需要攜帶企業設立申請表,境外投資者銀行資信證明和中文翻譯,公司注冊證明和產權證明等有效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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