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5月1日起,《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財稅〔2018〕32號 )已開始執行。其中,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那么納稅人從5月1日前后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問題,納稅人應當如何銜接才能平穩過渡?今天聯貝小編選取了**為關心的四個問題集中答疑,希望對*有所幫助!
一、納稅人4月取得17%和11%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尚未認證,5月1日后能否認證抵扣?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問題分析:
按照上述規定,納稅人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完成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專用發票只要沒有超過認證期限,就可以在5月1日后認證抵扣,不受稅率調整影響。
需要注意的是,360日的計算起點應從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受票方實際取得之日起計算。同時,360日在計算時既包含工作日,也包含節假日。因此,納稅人在進行紙質專用發票認證時,要注意準確把握時限要求,避免專用發票逾期出現無法認證的情形。
二、某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4月已購進一批適用17%稅率的貨物,同時取得專用發票已認證未抵扣,貨款尚未支付,是否必須付款后專用發票才能抵扣?
政策依據:
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抵扣進項稅額的時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15號)第二條規定:“商業企業購進貨物(包括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必須在購進的貨物付款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尚未付款或尚未開出、承兌商業匯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納稅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違反上述規定的,按偷稅論處,一經查出,則應從當期進項稅額中剔除,并在該進項發票上注明,以后不論其貨物到達或驗收入庫,或支付款項,均不得計入進項稅額申報抵扣。”
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則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專用發票所列明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抵扣時限,不再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15號)中第二條有關進項稅額申報抵扣時限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 )同時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通過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問題分析:
因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并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是否付款已不再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條件。只要開票方依法申報納稅,受票方即可申報抵扣。由于納稅人已經在4月認證,因此應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至于購貨方尚未支付貨款,不影響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
三、某工業企業一般納稅人在4月20日訂貨,貨款已全額支付,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取得并在4月認證,但是5月25日貨物才運到企業入庫,已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在5月申報抵扣?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15號)第二條規定:工業生產企業購進貨物(包括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必須在購進的貨物已經驗收入庫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對貨物尚未到達企業或尚未驗收入庫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納稅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已經廢止了上述條款。
問題分析:
納稅人在5月1日前取得的專用發票并已經認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只要屬于真實交易,購進貨物的入庫時間遲于專用發票的取得時間,并不影響專用發票的抵扣。
四、納稅人在5月1日前訂購17%稅率貨物的合同。5月1日前,貨物已經入庫,5月1日后取得的專用發票必須要適用17%稅率方可抵扣嗎?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問題分析: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納稅義務的發生應當以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以及開具發票時間孰先的原則來確定。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在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之前,先開具了發票,則以開具發票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二季度稅收政策解讀新聞發布會上,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解釋:“所謂“從5月1日起”,指的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適用原來17%、11%的稅率納稅,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相反,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后的,則適用調整后的16%、10%的新稅率納稅,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
具體到本問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適用稅率應采用17%還是16%,取決于購銷雙方簽訂合同確定的付款結算方式,進而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比如,某企業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進貨物,合同簽訂日為3月1日,約定分期付款時間分別4月1日和6月1日,按照稅務總局解讀思路,4月1日開具的專用發票應當適用17%稅率,而6月1日開具的專用發票應當適用16%稅率。納稅人正在實際經營中,不能簡單的以合同簽訂日來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要結合合同確定的付款結算方式仔細分析,否則將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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