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軟件著作權收到侵犯后,可以申訴進行賠償,那么,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賠償數額如何確定?下面,聯貝就來給*介紹一下。
1、計算機軟件侵權直接損失的確定方法
1)可得利潤損失法:以權利人在被侵權期間可得利潤的減少作為權利人的損失。
其計算公式為:損失額=軟件的單位平均利潤×(月標準銷售量×侵權時間(月數)-在被侵權期間的實際銷售量)。使用這種方法計算比較復雜,主要問題有:
(1)月標準銷售量的確定。如果軟件投放市場后銷售情況較好,呈上升趨勢,則要以被侵權前*后一個月的正常銷售量作為月標準銷售量。如果軟件投放市場后,銷售量不具上升趨勢,而是上下波動,則可取其被侵權的月平均銷售量。
(2)侵權開始時間的確定。侵權時間對于損失額的計算很關鍵,但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很難確定。知識產權律師認為,如果可以查明盜版上市時間;如不能確定盜版上市時間,在市場上沒有較大的不利于該類軟件銷售的情況下,可將軟件銷售量銳減的月份作為侵權的開始時間。
(3)軟件的單位平均利潤應是凈利潤,而不是毛利潤。
這種計算方法的優點是所得出的損失額比較接近于實際損失,且適用范圍廣,可用來計算大部分軟件侵權案的侵權損失額。不足之處是沒有考慮到市場因素的影響,當市場變化較大時,不宜采用這種方法。
(2)侵權獲利法
即以侵權者侵權所獲利潤作為權利人的損失。在實踐中,這種計算方法運用得比較少。主要是因為,對侵權者的銷售情況取證困難,不易確定侵權者的真實獲得情況。其次,計算機軟件屬知識密集型產業,開發費用大,投資高,但復制卻比較容易。一份不加的軟件一經銷出,就無法控制其再行復制的傳播范圍了。僅以查獲的非法利潤所得作為權利人的損失,顯然是不客觀的。另外,從社會效果來看,如果僅判定侵權者賠償已查明的非法收益,那么對他來講是無關痛癢的,甚至還可獲得未被發現的非法收入,因此就不利于打擊侵權者的違法行為。如果權利人與侵權者的銷售地區不在一個區域,侵權者的侵權行為對于權利人的銷售情況影響不大,在不知道許可使用費的情況下,可以采用這種方法。當然,這就需要對侵權者的銷售情況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確定查清侵權者的獲利情況。
2、計算機軟件侵權間接損失的范圍
軟件侵權所造成的間接損失主要為權利人行使軟件作品著作權的可得利益損失。這些損失包括權利人喪失的市場份額及市場競爭力上的削弱,以及商業信譽的損失。此外,對于用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費用也應計算在內。
在實踐中,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費用的范圍一般包括:
(1)合理的律師費用;
(2)調查取證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正當差旅費等;
(3)為舉證而查閱、復印有關資料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4)合理的鑒定費以及辦理證據保全公證費用等其他合理費用。
3、司法確定的賠償額范圍及*低賠償額的適用
鑒于計算機軟件侵權訴訟的特點,在很多情況下,侵權行為人造成了侵權后果,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失和侵權行為人的侵權獲利由于多種原因并不易查清。當事人對此舉證及人民法院查明有關事實也是十分繁雜、浩大的工程。因此,對無法查清實際損失或營利數額的,可以按一個規定的范圍確定賠償數額。根據各地經驗,對侵犯他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賠償額為人民幣1萬元到30萬元幅度掌握。在此范圍內,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后果、過錯程度等進行確定。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權按照上述賠償范圍*低數額要求賠償的,被告的行為又構成侵權,人民法院可以不作有關侵權損失的調查,可直接按照該數額判令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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