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系企業資金有價證券成因較為罕見,而且一些關聯企業之間往往出借拆借資金,資金交回方不繳交通脹,借入方不支付利息。這種狀況下,其拆借資金究竟要確認利息總收入,如果不確認收入是否會對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有負面影響?
A公司與B公司在同一區域,同為某集團下的分公司,企業所得稅規范價格均為25%。2017年,A公司向B公司拆借資金2000萬元(高峰期同類型貸款利率7%),由于同屬于集團內部企業,互相之間并未支付利息,A、B公司分別獲利200萬元、80萬元。
稅務機關認為,B公司應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7%估算利息收入,并繳納直接的利息;A公司支付利息,計入所得額在派息扣除。企業認為,A、B公司兩國無償擔保資金,沒有引起利息,不用繳納稅收;對于企業所得稅,雙方實際稅賦相同,并未引致整體而言稅收收入提高,無須計算利息并調整所得額。
《企業所得法案》全面實施規章*百二十三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出入,不適用主權國家報價法律,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更具合理商業目的特意的,稅務機關無權在該業務爆發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多達或者略高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提議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平常納稅調整實施方法(試辦)〉的知會》(納稅發〔2009〕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達成協議程序管理辦法〉的告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判斷,實際稅負相同的南部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不作特別納稅調整。
A、B兩家公司沒有確認利息開支,且均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兩家企業均虧損,微小看不會導致整體國家稅收收入的減少。
按照企業所得稅相關法令,A、B公司屬于關聯企業,其相互借貸資金亦屬于關聯交易,不管企業是否無償借貸,都應計算利息收支。A公司應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B公司則面對借款利息保證金作應稅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140萬元(2000×7%)。利息確認后,A公司虧損340萬元(200+140);B公司盈利60萬元(140-80),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計算利息后,A公司仍然虧損,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B公司則盈利,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報請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太大,但結轉期限*長不超過5年。僅僅,5年內未彌補完的,不會再用企業的稅前利潤彌補。假如A公司在決定5個年度繼續虧損或今后5個年度內的利潤不足以彌補虧損,那么,支付的利息顯然未獲無論如何扣除,也影響總體稅收收入。
一般來說,關聯雙方均為內資企業,如果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和稅收待遇完全相同,雙方不長期存在相互轉移利潤的詐騙鄰域。假如有一方正常納稅,不適用任何企業所得稅經濟特區,而另一方樂趣稅收優惠政策,這種情況下則存在相互轉移利潤的**空間。因此,企業發生關聯交易應遵循獨立交易原則,確認資金占用費(利息)收入,可沿用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確定轉讓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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