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家企業既是高新技術企業,又同時是小型微利企業,那么在當地稅務機關只允許適用一種企業稅收優惠的時候,此時企業應該怎么去選擇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13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通過以上兩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可以知道,當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時,小型微利企業的實際稅負*高為10%(分段可能為5%或10%);當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0萬元,該企業的稅負為25%,而此時高新技術企業的稅負為15%。
*后,我們通過對比可知,當一個企業是高新技術企業,又同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時,不同的應納稅所得額會對該高新企業的實際稅負產生不同的影響。納稅人如何做出選擇就顯得尤為重要了,選擇不同,企業的稅負將直接受到影響。
企業該怎么選擇呢?
根據稅法的規定,稅收優惠政策對于納稅人來說是可以自由選擇適用的,并沒有文件規定高新技術企業一定要適用高新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而不能適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可以按照自身實際情況由納稅人從優選擇適用優惠稅率,但不得疊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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