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重磅發文通知:“2018年11月開始,個稅扣繳客戶端將不再受理當月扣繳稅款所屬期當月申報!”一時之間,整個會計圈懵了!*都是當月扣繳當月申報,現在不讓申報了?那該怎么辦?
稅務局*新通知
11月起不再受理當月扣繳當月申報金
廣東省稅務局*新通知:
11月6日,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彈出廣東省稅務局的通知:
“尊敬的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期限統一調整為支付所得的月度終了后15日內,扣繳客戶端將不再受理當月扣繳稅款所屬期當月申報,具體請咨詢主管稅務機關?!?/p>
這也就意味著,以后將不再允許企業“當月申報當月”了。
以前有不少企業是月初發了工資就趕緊在申報征收期結束之前把剛發放的工資對應的個稅給申報了,雖然這不是*正確的申報時間,但是系統是允許的,于是導致有不少會計誤以為自己小心謹慎的操作是*規范的。
除了廣東發布通知,廈門也發布了相關通知!
廈門稅務局*新通知(通知原文節選):
一、規范對象
凡在當月申報期內辦理當月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的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當月扣繳當月申報”扣繳義務人)為此次需要規范的扣繳義務人。
例如,某單位在2018年10月份申報期辦理稅款所屬期為10月的扣繳申報,并擬在11月份申報期辦理稅款所屬期為11月的扣繳申報,則該單位即為此次需要規范的扣繳義務人。
二、政策依據
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以及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應該在發放工資的次月15日內辦理扣繳或預扣繳申報。
例如,某單位2018年10月12號發放工資,那么單位就應該在11月15號前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這筆工資對應的個人所得稅,填報扣繳申報表時,該筆稅款的稅款所屬期應為10月份。
因此,采用“當月扣繳當月申報”的扣繳義務人 “提前”辦理了扣繳申報。2019年1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新稅制及專項附加扣除實施時,如果該單位仍然采用上述“提前”申報的做法,將給個人所得稅數據歸集及業務實現造成不利影響,因此,需要盡快進行規范調整。
那么問題又來了:如果已經當月申報當月了,甚至是稅款所屬期為11月份的,在稅局通知之前已經申報了,又應該辦?
個稅稅款所屬期為11月份的
12月份申報!
廈門稅務局給出了參考辦法:
對于采用“當月扣繳當月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區分以下情形進行申報調整:
本月(2018年11月申報期)內尚未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的扣繳義務人,請在確認稅款所屬期為10月的扣繳申報已準確完成的前提下,停止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并于2018年12月1日至15日期間,正常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
本月(2018年11月申報期)內已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的扣繳義務人,請在確認稅款所屬期為10月和11月的扣繳申報已準確完成的前提下(無須更正或作廢已經申報無誤的扣繳申報表),停止在2018年12月扣繳申報期內辦理12月份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并于2019年1月1日至15日期間,正常辦理12月份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
以上為廈門稅務局官方口徑,小編預計廣東也會執行這個口徑,詳情以當地稅務機關意見為準。
而之后其他省份也會發布相應的通知,所以各位會計該提前準備了,也該給老板匯報了!
*新個稅法規定
9月工資10月發11月申報!
看到廣東和廈門稅務局通知后,還有小伙伴與小編爭吵...
很顯然,這位會計是錯誤的,因為根據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個人所得稅法》可知:
第十三條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注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后,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小編總結:
早在新個稅法出來之后,小編就一直說9月工資10月發放11月申報,可是很多小伙伴覺得小編是錯誤的,那么現在也該清楚了。
總之就是一句話:當月發放工資,次月申報!千萬不要再當月發完之后就直接申報,因為這是提前申報!勸各位還是按照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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