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的一種公司形式,隨著改革開放,外國投資者在國內投資設立的中外合資企業越來越多。但是什么樣的公司都有可能會出現股權轉讓的情況,中外合資企業如何辦理股權轉讓呢?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的第二條和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1997年5月28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經貿法發第267號發布):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向其關聯企業或其他受讓人轉讓股權。
企業應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1 )投資者股權變更申請書;
(2)企業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協議;
(3)企業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4)企業董事會關于投資者股權變更的決議;
(5)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后的董事會成員名單;
(6)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并經其他投資者簽字或以其他書面方式認可的股權轉讓協議;
(7)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 股權轉讓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2)轉讓股權的份額及其價格;
(3)轉讓股權交割期限及方式;
(4)受讓方根據企業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5)違約責任;
(6)適用法律及爭議的解決;
(7)協議的生效與終止;
(8)訂立協議的時間、地點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后,有可能使股東結構發生如下變化:
(1)全部股權歸中方股東所有,致使該公司股東結構不再符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特征;
(2)全部股權歸外方股東所有,致使該公司股東結構不再符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特征;
(3)全部股權歸中方或者股東一人所有,致使該公司不僅在股東結構上不再符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特征,而且會引發一人公司的出現。
在這種情形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東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均不因為上述三種可能結果的出現而受影響(理由與上述股權轉讓導致股權同歸一人所持相同)。但公司的組織性質需要根據根據股權轉讓的結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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