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許可證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取得營業執照等,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的合法主體,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給的食品經營許可憑證。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材料如下:
一、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二、經營者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健康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及培訓證明資料。
五、經營場所周邊環境圖、平面布局圖(圖紙需打印)。
六、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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