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轉讓是指,一家公司不需要解散而將其經營活動的全部(包括所有資產和負債)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轉讓給另一家企業(以下簡稱接受企業),以換取代表接受企業資本的股權(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公司轉讓流程:
1、召開股東大會討論。對于一個大公司來說,股東的變更會引起公司構架的一些改變,所以要召開股東大會表決。對于私立小公司那就沒有必要了。
2、做國有資產評估。為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國家規定在進行公司轉讓前,如果涉及國有資產的變更,那么就要進行資產評估。
3、合同簽訂,不管什么場合,什么交易,合同是必備的法律保障。
4、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發放新的證明給新股東。
5、公司章程的一些變更,新股東的加入會引起公司構架的改變,因此對于公司的一些章程也要做相應的改變。
6、修改股東名冊,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7、公告全公司,這不僅表明是對新股東的認可,也是對全公司員工的透明化。
(三)公司轉讓需要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5、變更名稱的,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名稱變更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變更住所的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證明;變更經營范圍的,如果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變更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的,提交名稱《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及股東或發起人更名后新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變更營業期限的,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營業期限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6、營業執照正、副本、許可程序受理-審查-核準-打印注銷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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