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的定義 《會計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
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經批準設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機構主要包括代理記賬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以及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其他社會咨詢服務機構等幾大類。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必須符合財政部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中的關于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具備條件的規定。
代理記賬機構的業務范圍包括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和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以及完成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等。代理記賬機構的業務具體包括:
①代理各個稅種的納稅申報,代理企業納稅情況自查及代理記賬清算各種稅款業務;
②代理企業整體稅務安排、投資項目稅收評估,代理制作涉稅文書;
③建立企業納稅核算體系用辦稅制度,為企業設計財務制度;
④協助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及企業間兼并、收購工作,代理設計經營管理制度;
⑤為企業提供報表分析,提供其他管理建議;
⑥委托人要求的其他常年代理業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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