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不能成為國有獨資企業的股東。國有獨資企業是由國家單獨出資設立的,國家是唯一的股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四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概念】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五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股東出資違約的救濟措施
1、追繳出資。即公司對違反出資義務但仍有履行可能的股東要求其繼續履行出資義務。經公司追繳,股東如仍不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有權請求強制履行。追繳出資作為一種救濟手段,它常用于非貨幣出資的情形。
2、催告失權。又稱失權程序,是指公司對于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內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即喪失其股東權利,其所認購的股份可另行募集。
此種失權是當然失權,已失權之認股人即使其后交納了股款,也不能恢復其地位,因而有督促認股人及時履行出資義務的作用。
3、損害賠償。股東的出資義務是一種債的義務,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給公司和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公司成立的情況下,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應向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由于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而導致公司不能成立或被撤消、解散的情況下,違約的股東應向其他守約的股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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