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一公司原有兩個自然人股東,實收資本100萬元,賬面凈資產110萬元。現有一新自然人股東想加入,欲現金出資150萬元,擬變更后的實收資本為250萬元,持股比例發生了變化(即股權稀釋),上述增資擴股行為是否涉及稅收問題?新股東加入造成持股變動是否征稅?
答:1.原股東涉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該公司新增股東,對于原股東股權被稀釋,但未發生股權轉讓行為,原股東原則上不涉及個人所得稅。
在正常情況下,企業初始經營的資本利潤率要低于正常經營的資本利潤率,同時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實現利潤一部分也留在企業,通常,新股東進入時,一般要付出大于原投資者的出資額,才能取得與投資者相同的投資比例。對于所述問題新股東進入以平價增資,原股東對其存在讓渡,個別稅務機關規定,原股東應視同轉讓股權繳納個人所得稅,以下地方規定供參考: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個人所得稅熱點政策問答(2014年第一期)》第8問:企業增資,尤其是不同比例的增資情形,引起原股東股本結構發生變化,經咨詢工商部門,其認為該行為不是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1)對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價格增資行為,不屬于股權轉讓行為,不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行為中其高于每股凈資產賬面價值部分應計入資本公積,對于股份制企業,該部分資本公積在以后轉增資本時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其他所有制企業,該部分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時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以平價增資或以低于每股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價格增資行為,原股東實際占有的公司凈資產公允價值發生轉移的部分應視同轉讓行為,應依稅法相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2.公司涉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根據上述規定,新股東進入后,該公司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將大于原已貼花資金,啟用新賬時,應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引用資料:企業工商信息查詢的操作方法
解決時間:2022-08-0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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