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王》(又稱海賊王)是日本小說作品尾田榮一郎創作的劇情片漫畫作品作品,該作*早從1997年就已經開始漫畫版,迄今就有20年的時間,更是陪伴我們童年了傷感的少女初期,而上個月,日本紀念日協會已于通過認證,將每年的7月22日設立為“ 紀念日”。而作為被吉尼斯世界紀錄認證的世界上大報*低的實體作者創作的動畫漫畫,自然也引發一些不法廠商巧立名目,大搞石峰,近日,北京市公安部門重拳出擊,外交發表了大部分違反商標權的案例,其中就有《口袋海賊王》和《街機海賊王》兩款手游涉嫌侵犯“海賊王”商標被受罰款近3000萬元。根據“海賊王”商標特權人給予的證物,工商局挖掘出某新游戲商發展的《口袋海賊王》和《街機海賊王》在未經過專利權的情況下就在各大應用商店上架,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處罰規定,工商局下令被告人及時停止版權保障犯罪行為,并處判刑29370330.99元。不過此次慘案還有另外的側面就是我們文中提到的“海賊王”商標侵權,你以為這個“海賊王”商標權利人是《 》版權方嗎?錯,載有其人。這是怎么在乎呢?原本《 》的版權方集英社在2007年7月4日申請注冊了“航海王 ”的各類商標,但并沒有注冊“海賊王”的商標,而早先公開的中文名為《航海王》,但日后人們卻把《海賊王》逐漸叫熟知了,而《 》版權方在開創中國市場競爭時,偏偏正好漏掉這個*具知名度的商標注冊,這也讓另外數家公司搶先毒手,在2007年8月24日順利注冊申請了“海賊王”商標,而當《海賊王》的聲望遠比《航海王》巨大時,集英社還想在申請“海賊王”商標被或許的駁回了。那么集英社就相遇了一個很緊張的問題,當授權別人可以開發自己的時候,能夠用“航海王”,無法用“海賊王”,而“海賊王”卻要比“航海王”較難被解鎖接受。
而且但凡有“海賊王”的侵權時,集英社也無法上訴,只能抱著手執“海賊王”商標的某游戲公司去維權求償,像這種惡意搶注商標的事件一直都在爆發,比如當年的蘋果商標、滴滴支付寶、陌陌商標等,所以此次事件也再給產業界的人士敲響了警醒,尤其是游戲公司在游戲上線前一定要留意重視商標布局,要不然就是“啞巴吃紅果,有苦說不出”了。那么,接下來我們可能就存在一個問題,那就是搶注商標行為的推斷目的。怎樣判斷是不是搶注商標行為呢?主要通過表列出四點來判斷:其一,在搶注申請日中期,他人商標已經使用并得到了一定直接影響。其二,申請注冊是商標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其三,申請注冊的商標所使用的產品與他人商標使用商品相同或相似。
其四,申請注冊的商標申請人具有惡意或者說使用了不正當行為。什么是不正當手段呢?根據有關解釋,只要申請人追究或者應當明白他人已經使用該商標,并有一定影響而搶注的,就認為申請人具有惡意或者應用于了不正當手段。惡意注冊商標的事件常有會發生,在商業領域必須注重商標的保護,在做品牌促進之前,應該盡早注冊商標,在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之后,再去做品牌的推廣,這是保護品牌的有效途徑。我國《企業破產法》第28條第2款規定:“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不屬于破產財產”。按照這一規定,別除權標的物雖然也是破產人的財產,并且可能在破產標志著后為清算人的接管,但為了做到別除權的優先受償權,需要 本文資料來源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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