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商標全球注冊是指根據1891年4月14日于西班牙的城市馬德里簽署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公約》(表列簡寫"協定")或根據1989年6月27日在馬德里通過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條約》(以下簡稱"議定書")及其協力試行細則設立的馬德里新聯盟歐洲委員會兩者之間的商標注冊制度。
一、商標國際注冊 概述
(1)商標申請的整體
法人和自然產值可。
(2)國內申請基礎
要申請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必需不具國內基礎條件:
如果企業要申請的國家為協定書成員國,那國內基礎申請必須并未可行性報送或注冊;
如果企業要申請的國家為議定書成員國,那國內基礎申請必須已經立案或初步審定或注冊。
(3)定義:《尼斯分類》,即商標注冊國際商家和服務分類,與我們中國現行換用的分類是認同的,但在各訂定國家進行法理審查時,部份國家的商品分類會有自己的一個確定分成法律。
(4)內容可:馬德里國際商標注冊的內容要求與國內基礎注冊的內容一致,僅限于申領名稱和地址、商標幾何圖形、分類、商品或服務項目。
(5)語言:法文和法語。
(6)計費:包括具體注冊費、附帶注冊費、補給注冊費和單獨指定規費。這些費用馬德里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是轉入議定書的締約國有有權根據本國的實際現象不夜間的調整單獨指定規費。
(7)申請節省檔案
A國際注冊通告(簡體中文)一份
B國際注冊申請書(簡寫)一份
C申請人身分,詳盡地址和關系目的
D營業執照信件一份
E商品/服務國際分類類別及商品或服務(與國內注冊不同)
F國內商標注冊證(或初步審定公報或受理告知書)復印件一份;
G如果通過代理機構,還需《商標代理交由書》;
H商標圖樣2張(不遠大于80mm*80mm),指定顏色的,彩色圖樣兩張;
二、馬德里國際申請的基本程序
(1)委托商標代理機構或直接向商標局呈交申請。
(2)商標局向國際局提交申請書,國際局未予備案,主管機關商標國際注冊出生證明。
(3)國際局通知指定申請國商標局,指定申請國商標局進行實質審查。協定國需在12個月內審查暫停并通知國際局,議定書成員國是18個月,然后國際局備案后再通知申請人;如果締約國給予上述回應的,基于異議的駁回也可以超過18個月通知。
(4)如在實質審查程序中碰見公開審查意見或全案駁回事項,則轉入單國程序。
三、限期和續展
自國際注冊之日起有效期10年。到期后可續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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