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要提到 法庭院長要對商標權權實行資產脫身保護措施的,應到商標局辦理財產保全手續。
二、辦理步驟
法院可執行管理人員運載相關書件輕易到商標局變更續展處辦理
三、財產保全書件的匆忙
(一)根據*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制訂的《關于人民法院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讀》,人民法院拒絕商標局對注冊商標權實施財產保全措施的,應審核不限書件:
1、一同執行申請表;
2、有關民事裁定書、無罪;
3、法院簡介執行人員前去對注冊商標進行財產保全的名片;
4、執行人員的護照。
(二)確定要求
1、所有的書件必需刻字蒼勁、清楚,用打字、簽字筆申請表或用打字機讀取。
2、協助執行通知書應注明要求商標局協助保全的注冊商標的名稱、注冊人、注冊證序號、保全期限以及對注冊商標進行保全的情節,涵蓋禁令轉讓、注銷注冊商標、變更注冊職責和辦理商標權質押登記等事項。
四、提醒事項
1、被執行人必須與注冊人認同。
2、對注冊商標權進行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過6個月,自商標局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估算。如果無需對該注冊商標權一直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必須在保全期限卸任前向商標局全面警告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繼續保全。否則,視作裝置辭去對該注冊商標權的財產保全。
3、人民法院對無法進行保全的注冊商標權,不得移位進行保全。
4、對在大致相同或者類似于零售商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應再行扣押為宜。
5、查封期限不宜達到查封注冊商標的時效。
6、對商標注冊申請沒有查封。
7、協助執行手續一體,商標局簽收《送達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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