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續展是指商標人會在商標注冊精確離職十年前的一段時間內內,違法辦理一定的手續,延至其注冊商標到期日的政策。
根據2013年修訂的商標法,第四十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只能下去使用的,商標注冊人必須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在此期間未有辦理的,可以獲得六個月的寬開放日。
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數值。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辦理申請的三個步驟如下:
(一)正要商標續展申請的材料:
1、《商標續展注冊同意書》;
2、申領的回鄉證元數據(通行證明);
3、委派代理的呈交《代理委托書》,單獨在上訴前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注冊證復印件;
5、申請文件為英文的,還應備有經譯文部門密碼確定的中文翻譯翻譯。
(二)提交申請書件
1、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的,申請書件準備完成后,在商標注冊大廳的受理屏幕提交,由窗口的工作工作人員確認該申請書件有否考核。
2、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由該商標代理機構將申請書件收到商標局。
(三)繳納續展規費
一份續展注冊申請需繳納規費2000元。如果是在期限生效的六個月寬展期內提交續展注冊申請的,還需繳納500元的拖延費。
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續展規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支付的續展規費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支付款中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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