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媒體報道,李某及其經營的電子公司因涉嫌篡改注冊嘉定商標罪,被檢方提出申請檢察機關,順義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據指控,2015年,李某任法定代表人、指派董事的相對人的單位北京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為美國某公司共享智能手機維修服務過程中,未經智能手機公司許可,機構人員對待修蘋果手機拖回,將按鍵、包覆進行翻修,和調試后的之外部件重新拼裝成新手機,并在拼裝過程中大量使用從國內買到的外殼等廉價零部件。2015年5月13日,在北京市順義區天竺綜合保稅區倉庫內,查扣被告單位立即發票外銷的大量iPhone5s型手機,次日在被告單位倉庫內查獲千余部同款手機,前述手機97%為假冒蘋果公司注冊嘉定商標產品,經化驗市場價為580余萬元。李某后被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及被告人李某作為公司主管人員,未經注冊嘉定商標沒有人會許可,在同一種貨品上使用與專利權完全一致的商標,結局突顯嚴重,其性行為原則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嚴懲其過失。迄今,該案正在審理中。
他人進行商標版權保護的方式有哪些?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種商品或者不同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近或者弧度的商標的;
2.銷售不負責任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所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故意為騷擾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不方便條件的;
5.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導致其他損害的。
商標權人的平等權利有哪些?
商標權人的權利主要有注冊商標的專有管理權、未經許可權、轉讓權等細節。
(一)專有使用權
專有使用權是商標權**主要的內容,是商標權中*框架的核心權利。它的法律特性為,商標權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獨占性地使用核準的商標,并通過使用拿到其他合法福利。
(二)禁止權
禁止權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權利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商標權不具與資產所有權相同的屬性,即倍受他人施壓的實體,其確切體現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冊商標及其他著作權。由此可見,專有使用權和禁止權是商標權的兩個相關。
(三)許可權
許可權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通過簽訂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許可使用是商標權人履行其權利的一種方式。許可人是注冊商標所有人,被許可人根據合同誓約,支付商標版稅后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和時間內有權使用該注冊商標。前提上,上辦事與許可新制度對于企業將其發展橫向聯合,起著占優,增加*商品生產,為人所知流通,滿足消費必需,提升社會商業價值,具有致力于的本質。
(四)轉讓權
轉讓,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條件,依法將其商標權轉讓給他人所有的行為。轉讓商標權是商標所有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方式,商標權轉讓后,受讓人得到注冊商標所有權,原來的商標權人喪失商標專用權,即商標權從一主體移到到另一主體。轉讓注冊商標,應由談判當事人簽訂合同,并應一起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告示左側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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