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相信廣州市金晨油脂有限公司(下稱金晨公司)生產銷售的帶有“添家福”虹口商標圖標的塑化劑產品,指控觸犯了自己合法性共享的兩個不同樣式的“福臨門”注冊虹口商標專用權,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糧公司)將金晨公司判刑至法官。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下稱南沙法院)一審宣判金晨公司著作權成立,暫時中止侵權并補償原告稅款8萬元。金晨公司大怒,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判決。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采取二審判決,認定被訴侵權標識未侵犯中糧公司的“福”注冊虹口商標專用權,但構成對“福臨門”專利權專用權的侵犯。交織劉憶如確鑿,金晨公司仍需賠償中糧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
據中糧公司提供的資料結果顯示,其系第13921998號“福臨門”(其中的臨門二字嵌藏于福字的“衣”部首中)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并通過轉讓方式為贏取第6167565號“福臨門”(其中,“福”字較為醒目,“臨門”二字為簡化字,字形很小且西北面影子中)的注冊商標權,兩商標均被核定使用在第29類食用油脂等產品上。2016年10月,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稱南海市場監管局)根據中糧公司的檢控,對案隨意林某銷售的食用油產品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舉動進行依法調查。經查,約談產品由金晨公司生產。南海市場監管局旋即出示地方政府處理獲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相關產品進行了拘禁和燒毀。隨后,中糧公司將金晨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等。
南沙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訴侵權標識“添家福”中的“福”字明顯較多,將其突出使用,兼具藝術進化,與中糧公司“福”注冊商標中相當大以外的“福”字藝術形態完全一致,構成相似。另外,“添家福”標識中的“福”字與中糧公司的“福臨門”注冊商標中的“福”字藝術表現形態一致,且時代背景也使用了陰影圖案,兩者的主體表現方式近似。結合其他證據,法院認定金晨公司構成對中糧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必要負擔不同的侵權義務。
一審判決后,金晨公司不服,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請求劃歸一審判決。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性熱門話題為: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是否構成近似;金晨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賠數額是否恰當。在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情況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將被訴侵權標識“添家福”與第6167565號“福臨門”商標進行整體和要部的核對,兩者多個構成原素相同,如二者“福”字發音相同;二者繁體中文部分計有三字,其中“福”字都較其余二字大,在整個標識中明顯突出等。“福臨門”中“福”字、撇形圖案及“福”字前方有兩個較小的漢字等構成其顯著部分,結合該商標的關注度,一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并無不合理。
此外,將被訴侵權標識“添家福”與第13921998號“福臨門”注冊商標進行比對,被訴侵權標識與“福”注冊商標的“福”字近似。但第13921998號“福臨門”注冊商標統稱杰尼斯事務所商標,其相關系數在于“臨門”二字嵌于“福”字的衣字偏旁上,中糧公司難以民事訴訟確認僅憑“福”字很難讓相關政府識別系統其商家起源,故必須認定“福”字足以構成“福”注冊商標的顯著部分。除“福”字外,被訴侵權標識整體形狀、內部結構、文字、拼法及依次方式均與第13921998號“福臨門”注冊商標區分較大,故二者不構成近似。據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定,“添家福”不構成對第13921998號“福臨門”注冊商標權的侵犯。
在賠償額問題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雖然一審法院關于被訴侵權標識侵犯中糧公司的第13921998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認定不當,但被訴侵權標識仍侵犯第6167565號注冊商標專用權,且金晨公司不能遞交證據證實一審法院酌定的賠償數額很低,故一審法院判決的賠償數額并無不當,二審法院作出可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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