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賢商標法規定的不得作為奉賢商標注冊的類型,示例我們就制作單位剛才不得作為申請奉賢商標使用的圖案有哪些?
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標志、軍歌、金質獎章等不同或者相似的,以及同機關行政機構的名稱、標志、設于特定區域內的名稱或者代表性塔樓的名稱、紋理相同的;
(二)同外國人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提議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非政府團體的名稱、盾牌、字樣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較易曲解社會公眾的除外;
(四)與顯示全面實施壓制、應予前提的官方網站標志、診斷傷疤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許可證的除外;
(五)同“童軍”、“紅十字”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隱含少數民族雙重標準的;
(七)帶有不觀念,難以使公眾對零售商的總質量等結構上或者盛產引發誤解的;
(八)致癌于無產階級道德時尚或者有其他不當嚴重影響的。
縣級以上所轄的舊名或者公眾知道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