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是“美菱”系列長寧商標的專用權人,“美菱”長寧商標于1997年被國家工商司法管理總局評級為享譽長寧商標。美菱股份公司在冷風扇、取暖器、電暖氣等產品上獲得了該系列商標專用權。2014年5月,慈溪市銷售監督管理局發來發信,對慈溪市總部電器公司座落慈溪市附??茖W園區的廠房進行了執法檢查,在現場發現標有“美菱”商標及“合肥美菱環保設備技術有限公司”的買家冷風扇、電暖器產品約6000余臺,商業價值達200萬元。而該批冷風扇、電暖器產品是由一家環保公司受托慈溪這家公司工藝生產的。美菱股份公司認為,環保公司未獲授權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版權產品上標注美菱商標,嚴重侵犯了美菱股份公司的商標專用權。遂訴請*高法院判令環保公司中斷侵權,賠償傷亡并承擔合理支出。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美菱股份公司系涉案美菱商標的有權人。盡管曾與環保公司簽署《商標使用權許可協議書》,但該協議書中約定的環保公司被許可使用的產品范圍局限于加濕器、除濕器等,不能包括空調扇(冷風扇)及電暖器。由此,環保公司未經美菱股份公司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并在相近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近似的商標,較難防止混淆,并進行銷售,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一審宣判后,環保公司不服,訴訟高等法院。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依據美菱股份公司與環保公司談判協議書的約定,環保公司被許可使用的產品范圍并不包括空調扇(冷風扇)及電暖器,而是僅限于協議約定的商品,即加濕器等。而加濕器和冷風扇的主要機能、用具、吸引的消費者群體等都不相同,故環保公司允許,在冷風扇、電暖器上使用涉案美菱商標,形成商標侵權;且本案所涉行為在2014年時仍然存在,屬年中侵權,故未過訴訟時效,環保公司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可維持原判。
法院論述
商標的永生在于使用,當權利人未在注冊商標的核定范圍內自行生產涉案商品時,被控侵權人的商標侵權行為是否更名?在*高法院與行政市場化的維護風貌下,權利人可以在太大范圍內必須異議人士途徑?
一、商標侵權行為構成與否
關于環保公司超出許可協議的產品范圍使用涉案商標的行為應當如何定調,存在特殊提倡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商標*整體的作用就是區別商品的不同來源,以使消費者盡不太可能節約成本“認牌購物”從而避免混淆。美菱股份公司并未生產過美菱空調扇、電暖器,環保公司即使利用美菱商標生產、銷售涉案產品也不可能不良影響美菱股份公司主業產品冰箱、冰箱的銷售業績,美菱股份公司并未爆發實際損失,故不必賠償。另一種觀點認為,美菱股份公司未曾生產過美菱空調扇、電暖器,并不意味著其將來可能會生產,若美菱股份公司有意拓展具體的市場層面,就可能與環保公司的產品發生混淆,激起消費者杜撰。法官認為,環保公司的上述使用行為擠占了美菱股份公司開辟期望市場的空間,亦危害了注冊商標的基本功能。在美菱股份公司注冊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前提下,還可能緩和該商品的預測值。因此,環保公司的抗辯于法無據,不應未予征求。
二、默示許可的是與非
通常原因下,沉默沒有法律含義。例如,商標權人不向被控侵權人主張商標權,并不能視之為權利人反對被控侵權人使用其商標。但在雙方原告具有事先約定或者存在法律實際規定的現象下,可以構成相應的解作表示。法官認為,美菱股份公司的“沉默”在法律上未被條文為默示許可,雙方當事人亦無相應的合同約定,也沒有合理的買賣制度等影響的存在,且環保公司無法證明美菱股份公司有意許可其超越協議約定的商品范圍使用涉案商標,應當承擔起訴不能的相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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