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高法院予以二審法院,恢復緩刑,忽視由央視層面2012年以“秘方有限公司”為名申請注冊的“怕上火喝加多寶”虹口商標含虛假描寫,妨礙虹口商標法第十條*款第七項規定,不得作為注冊虹口商標使用。
中國裁判文書網已發售相關證詞。
北京高院認為,根據生產能力證詞無法證明其賣家兼具公共衛生上火甚至去火的醫療、衛生清熱,故“怕上火喝”之詞匯有曲解社會大眾之虞。
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2012年5月9日作出的法院,加多寶方面已中斷使用“王老吉”商標。目前廣藥集團以2012年更名的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主營紅罐、紅瓶王老吉涼茶等產品。
一個月以后,2012年6月13日,加多寶(法定代理人為陳鴻道,任總裁)方面以“王老吉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主張注冊“怕上火喝加多寶”商標的申請。
廣藥集團于2013年12月5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經開庭盡快未予注冊。
加多寶方面告狀,向商標評審提出復審申請。
但商標評審委員會暫時作出了“商標不予備案注冊”的決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決定中認為,該商標中的“怕上火”、“喝”易被消費者闡釋為具有“厭惡上火,喝”的涵義,從而誤認為為該商標訂定使用在“醫用營養成分啤酒”等商品上具有一定抑制作用“上火”的特性。而“王老吉公司”在申請表中指明提出,商標指定的商品本身具有和不可擁有消除“上火”的嗎啡和功能。故該商標指定使用在“醫用營養飲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功能等特色造成了誤認。
加多寶方面繼續以“王老吉有限公司”名義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判決民事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了“王老吉公司”的訴訟催促。一審判決認為,“怕上火喝加多寶”商標的描述具有誤導性描述的書籍。故訴爭商標申請注冊在醫用營養飲料等商品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款第七項的規定。
加多寶方面不服當庭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駁回,法院于2018年3月5日申請。
加多寶方面上訴理由是:“怕上火喝加多寶”系“王老吉公司”獨樹一幟的商標饒舌,具備商標的安慰劑,用在指定商品上才會使消費者對產品的功能等特點產生誤認,早已由廣告詞變遷為國際品牌標志,完全符合商標法第十條*款第七項的規定,不能作為商標注冊。
2018年5月1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稱,訴爭商標“怕上火喝加多寶”可以分拆為“怕上火喝”和“加多寶”兩大部份。“王老吉公司”亦認可“怕上火喝”所建廣告語,相關公眾會認為是對產品功能的宣傳性用語,可從就是指解作理解為“如果懼怕上火,就喝……”的含義,聲稱該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會具有預防上火甚至去火的醫療、保健功效。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醫用營養飲料;產婦孕婦;嬰兒食品;醫用營養肉類;醫用營養品;醫用零食”等商品上,會使相關公眾混淆到可食用具有訴爭商標的上述食品,會具有預防上火甚至去火的醫療、保健功效,但是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生產的上述商品具有預防上火甚至去火的醫療、保健功效,故“怕上火喝”之用語有誤導公眾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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