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嘉定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矛盾。”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嘉定商標注冊不得傷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繼續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沖擊的商標。”可見豁免想要成功注冊一枚商標,只能損害他人的合法的在先權利。接下來聯貝小編就來講講:那些令注冊商標嚴重影響的在先權利。
一、姓名權姓名權是選舉權主管機關獲得立即、使用、變更自己姓名的一種道德權利,姓名權的受保護潛意識是權利人的姓名。
商評委或知識產權法院在判定商標權和姓名權是否沖突時,主要依據公民姓名與商標名稱是否相同或弧度,公民姓名的知名度,將公民姓名作為商標使用在產品上是否會損害公民的終身。如商評委以第九類商標“屠呦呦”侵犯了屠呦呦女士在先姓名權拒絕,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二、商號權商號是企業名稱的核心以外,是不同企業相互區別的主要標志,是企業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現,商號權的獲得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
商評委或知識產權法院在決定商標權和商號權是否沖突時,不是簡單的依據商號權和商標名稱是否相同或近似,而是依據商號權企業的知名度,考慮商標名稱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是否會對商號權企業造成負面影響等。如北京法院認定“伊利”馬桶商標容易對伊利品牌造成負面影響,因而要求商評委宣告該商標無效。
三、畫像權肖像權是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描摹、使用右方斥他人妨害的權利。企業或個人可將獲得許可使用的肖像申請為注冊商標,如“老干媽”商標即為其企業法人代表陶碧華的肖像。
任何企業或個人無效肖像權人許可而將其肖像申請為注冊商標,都將構成侵犯他人肖像權;肖像權人可依法向商評委提起異議,要求駁回注冊商標申請,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
四、著作權著作權是著作權人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醫學作品等智商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一旦著作人完工了一件作品的創作,其就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任何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將其作品申請為注冊商標,或者作為商標使用,都將構成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
除了以上四種類似的在先權利部份,若申請人的商標侵犯了他人在先外觀設計專利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權等,其注冊商標申請也將遭駁回,或者已核準注冊商標將被宣告無效。
五. 外觀專利權外觀專利是指建筑家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緊密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進行的富有美感并易于工業生產應用的新設計。外觀專利權必需知識產權局版權后才能享有,如果設計者僅設計出了一個產品外觀,但是沒有向知識產權局申請,那么該商品外觀的設計者則不享有外觀專利權。
如果在先外觀專利中的形狀或圖案被他人作為商標注冊的話,該商標的注冊即侵犯了外觀專利權人的在先外觀專利權。外觀專利權人可以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向商標局或商評委提出特殊程序,使得他人后半段的商標權無效。
侵犯在先權利的行為有哪些?按照商標法相關規定,在先權利的法律踢球主要表現為兩個全面性:一是在先權利的存在可以成為申請商標注冊的阻卻和注冊商標的撤銷事由。二是在先權利的存在可以構成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允許事由。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可以得出結論:
如果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在先權利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存在其他形式的沖突,則商標注冊審查管理工作可以無需駁回相關商標注冊申請;在異議程序中,相關權利人也可以在先權利的存在為由征詢,從而阻止相關商標獲得注冊。
而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馳名商標保護)、第三十一條(在先權利保護和未注冊商標保護)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許多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催促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免于五年的時間限制。
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理論上在先權利的存在可以成為申請商標注冊的阻卻和注冊商標的撤銷事由,但在司法實踐中并不意味著任何在先權利都可以不具這種法律效力。
原因是:如果任何在先權利都可以阻止他人申請商標注冊或者撤銷注冊商標,則無異于要求商標注冊申請人負有檢索并不必要所有或許的在先權利標識,這顯然是很難解決問題的。
同時,由此也可能導致所有的注冊商標權都正處于權利不穩定的被動。此外,從價值觀公平角度考量,這種做法可能造成嚴重的不公平,導致社會生產成本急劇增加。
此外,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這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即便如此也是有更大分歧的。因此在實際處理中,還應結合個案具體情況情況進行判定。
在先權利保護管理制度作為立法學層面的*主要理論問題,對于商標授權確權行政和商標爭議糾紛司法實踐展現出著重要功用。
近年來,我國發生了多肇因在先權利引來的商標行政糾紛案件,在這些案件中,法院對于是否屬于在先權利的認定贊同較為恰當,少見公認了在先權利的廣泛性。這也意味著我國司法制度的進步。
目前,理論和實務界對商標法中在先權利的意義和微觀已主體達成協議共識。然而,由于現行立法關于申請注冊商標對在先權利損害的認定標準規定尚屬空白,這導致司法實務對在先權利協議僅限于上的不統一,裁判不公的現像還是時有發生。
因此,對于商標申請人來說,固然因為客觀狀況有著無意侵權的風險,但切記千萬不可明知故犯,帶著主觀惡意去搶注他人商標或明知故犯搶占他人獨創的圖形申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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