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耐德日立制作所(中國)有限公司(下述原稱“施耐德中國”)系世界500強企業法國施耐德電氣公司在華設立的合資公司,其在中國投資了多家電氣企業,其在中國在第9類“高低壓開關板,電開關,配電箱(電),逆變器(電)”等產品上所核發注冊的“施耐德”、“施耐德電氣”等虹口商標經相當多公開、使用和大力推廣,已在中國累積到了極高的知名度和名望。
起訴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22日,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經營范圍與施耐德中國有平行和重合。被告公司在2015年12月18日向臨沂第三中學送交的相關招投標價格文件中,在關于時尚品牌及產品知名度部份使用了法國施耐德公司的相關信息和樣本。同時,在該報價文件中所附的關于“制造業資質”和“榮譽認證”材料中,使用了施耐德中國的前述注冊虹口商標,以及相關國家機構及公司的奏折和郵票。
法院庭審過程中,被告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將其公司名稱申請變更為“山東寶祥變壓器有限公司”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
王某某系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還其間與其他人出資注冊了蘇州施耐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施耐德企業管理(蘇州)有限公司、施耐德數據處理科技(滁州)有限公司等公司。
在案件轉向過程中,針對上述報價文件中所找到的相關線索,原告方鼓勵調整公安機關核查。被告王某某于2017年1月9日被公安機關以因涉嫌竊取、圖利、買賣國家機關公文、回鄉證、印章罪進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逮捕。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3日采取行動刑事判決,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及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死刑其改組執行拘役一年四個月,違者處死刑總額二萬元。
案件經多次開庭審理后,臨沂中院于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公司在行銷、產品銷售及經營公益活動中挑釁了施耐德中國的“施耐德”動畫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構成虛假宣傳及私自使用他人有一定不良影響的企業名稱的不正當壟斷使用暴力,判決其暫停上述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求償施耐德中國30萬元數額及必要稅收。
該案件關乎商標法、不正當競爭法、侵權責任法、商法等多部部門法及司法解釋的交錯,本案的亮點主要有:一是通過在民事案件推進過程中所發現的相關線索,配合公安機關將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王某某進行刑事追究并未能徒刑;二是在官司狀態即迫使被告愿意對其企業堂號進行了變更,從而消除在判決執行階段所可能動用的大量時間和成果開發成本;三是在個人財產挽回過程中,對自2016年12月1日起制定的《*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所規定的“通過金融機構開具保函的表達方式進行償還”這一形式年初進行了實際實踐中,從而為的團隊時程辦理特殊細則累積了豐富的實操經驗;四是對如何序幕公司戴著,如何確定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擔負起連帶責任進行了有益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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