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納稅人稅務登記細節時有發生變異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本部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非周一)內擁有關回鄉證向原主任財政局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金融機構資料發生變化的,不必自變化之日起15日(非工作日)內到原主管國稅機關辦理變更銀行訊息手續。納稅人辦理有關變更手續時應根據變更內容的相同備有如下的資料。
一、公司注冊地址變更,先到工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然后到稅務辦理變更手續。不無需驗資報告。
二、海關總署辦理營業特許變更,審核的資料:
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新居所使用證明了 ( 產權證或住房購買許可證復印件;承租住所的同時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 ;
3、股東會提案及章程條文或董事轉達;
①決議事宜;
②刪減章程相關契約;
③股東收據、簽字 ( 自然人 ) ;
4、公司申請登記信函;
5、加蓋公司圖章的營業執照拷貝復印件。
三、辦理稅務變更,提交的資料
1、工商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復印件;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居留;
3、主管稅務機關索取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名單等);
4、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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