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很多人都在問“未打印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的稅發票能不能使用”這個問題,剛剛稅務總局給予明確答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的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二手車銷售發票式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693號)第六條、第八條、第七條中的“各地地稅局印制的涉及二手車交易的服務業發票按上述時間同時啟用”自2018年4月1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電子件,xls格式)(略)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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