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的定義 《會計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代理記賬是指會計咨詢、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等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接受獨立核算單位的委托,代替其辦理記賬、算賬、報賬業務的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
代理記賬的相應措施
1、表現主管部門的監管功能。
財政部門作為代理記賬行業的主管部門,應當自動聯合工商、國稅、地稅等部門組織有關落實《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查看。主要內容包含:一是對所有從事代理記賬的個人和組織樹立中介組織檔案庫;二是依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樹立定時查看和年檢制度,對未經過查看或年檢的中介組織,吊銷并回收其《代理記賬答應證書》,制止其從事代理記賬事務;三是標準已從事中介組織和人員的執業做法,堅決撤銷無證運營、違法運營、做假賬等不法做法。
2、進步公司指導。
隨著商場經濟的深化發展,請求對商場的標準進一步走向法治化,而建制建賬對于一個公司來說,也是法律法規的請求。只要加大對管帳法律法規等的宣揚,導致小公司運營者對法規的留意與注重,進步小公司運營者的知道,并且逐漸改動對代理記賬的誤解,知道到代理記賬可認為公司帶來的好處。
3、加強宣揚力度。
《管帳法》已施行二十周年,《小公司管帳制度》已于2005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也已正式施行,現在正處于推廣宣揚的*好時刻。因而,應大力宣揚代理記賬的積極意義和重要作用,進一步突出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增強小規模公司、個體工商戶及別的小型經濟組織對代理記賬的知道。
以上就是代理記賬相關內容。感謝您的瀏覽,以上信息由聯貝小編為*提供,希望能給到您建議或幫助。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