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對建設工程開工條件的審批,存在著頒 發“施工靜安許可證”和 批準“ 開工報 告”兩種形式。多數工程是辦理施工靜安許可證,少數工程則為批準開工報告。那么辦理施工靜安許可證的申請條件是什么呢,今天聯貝小編就和*講講。
一、施工許可證的申請主體
《建筑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又稱業主或項目法人)是建設項目的投資者, 為建設項目開工和施工單位進場做好各項前期準備工作,是建設單位應盡的義務。因此,施工許可證的申請領取,應該是由建設單位負責,而不是施工單位或者其他單位。
二、施工許可證的法定批準條件
《建筑法》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 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進一步規定,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的,已經辦理該 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2條,所謂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同時,該《辦法》也進一步作出了說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作為文物保護的建筑工程
《建筑法》第83條規定:"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3、搶險救災等工程
《建筑法》規定,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于本法
4、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
5、軍用房屋建筑
《建筑法》第84條明確規定:"軍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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