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
我公司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了一批自產的護目鏡,用于防控新冠疫情,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請問,我們應當如何開發票?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你公司發生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的免征增值稅行為,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可以開具普通發票。如果你公司開的是注明稅率或征收率欄次的普通發票,應當在稅率或征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問題二
我公司旗下有一家連鎖酒店提供住宿服務,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政策。我公司對2020年1月份收取的住宿費開具了3張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應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有關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的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如你公司需要享受2020年8號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由于1月份開具的3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跨月,無法作廢了,因此,應當開具對應的紅字發票后,再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
問題三
為了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公司運輸了一批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對于1月份取得的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收入,我公司已在1月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近期難以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請問能不能先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再開具紅字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據此,你公司可以先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隨后再按規定開具對應紅字發票,開具期限為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
問題四
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文件免征增值稅如何開具發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按照8號公告和9號公告有關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
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本公告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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