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訂立合并協議,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合并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
公司的合并具有以下特點:
(1)公司的合并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成為一個公司,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之間以訂立合并協議的形式產生的。
(2)公司的合并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公司的合并一般是公司之間自由的臺并,但這種自由的前提必須是遵守法律,有些公司的合并還要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
(3)公司合并是一種法律行為。公司合并屬一種合同行為,作為合同行為來說,首先是合同各方達成協議;其次這種協議必須是依法訂立的,否則這種行為無效。
公司合并的形式是指公司合并過程中合并各方以什么形式并為一個公司。
根據本條的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以下兩種形式:
(1)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又稱存續合并,它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時,其中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公司并人另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接受被合并公司的公司,應當于公司合并以后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繼續享有法人地位;被兼并的公司法人資格消滅,成為另一個公司的組成部分,應當宣告停業,并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如果合并的幾個公司強弱懸殊,一般會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由實力強大的公司吸收另一個或幾個公司。
(2)新設合并。新設合并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組合成為一個新公司的法律行為。這種合并是以原來所有公司的法人資格消滅為前提的。以這種形式進行合并以后,原公司應當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取得法人資格。當然,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設立公司的條件。當兩個或者多個地位大致相同的公司同時存在,并且任何一個公司都不愿意被并人另一個公司時,新設合并就是比較可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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