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不使用專署新制度,是商標法中注冊商標撤銷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該項制度的設立,對于倡導和安全正當使用注冊商標的不道德,維護商標使用市場公共秩序,起到著重要的作用。我國香港商標法對該類撤銷程序具有詳細資料的規定,以下就該程序進行復雜詳述。
一、撤銷內容
香港改為一標多類制度,撤銷申請可以針對一標多類注冊的全部或大部分幾類,或者一個類別內的全部或部分消費者或服務。
二、“月份三年”的推導規格
往往,連續三年不使用的計算以“實際注冊日”起算不少于3年。但這不是*的計算標準,香港還規定了喪失使用不撤銷制度:即在三年其間卸任后但在撤銷申請明確提出前,該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或授權使用人已經開始使用或恢復使用的,則該商標的注冊不得基于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然而如果注冊商標的擁有人在“連續三年不使用”期間屆滿后的三個月內,在知悉有關的撤銷注冊申請預見可能會會提出的可能會下,籌建開始使用或恢復使用工作已經開展的,則屬或多或少。
三、撤銷程序:
1、調查檢查
申請對擬撤銷的注冊商標在香港的使用狀況進行調查,并搜尋和復原確鑿證據。
2、送交撤銷申請及證據
調查取證完畢后,申請人可基于調查結果立即前提進行撤銷申請。決定重新的,可向注冊處提交相關的撤銷申請份文件以及大力支持其申請的證據。譬如,關于擬撤銷商標的使用狀況報告等證據。
3、抗辯與原告
商標擁有人如擬就其撤銷進行抗辯,則須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撤銷申請復制后6個月內,提交反陳述、使用證據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陳述。
如商標擁有人沒有提交反陳述、使用證據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陳述,將可被注冊處認為不反對申請人的撤銷申請。
4、補充舉證與質證
如商標擁有人提交反陳述、使用證據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陳述后,申請人可以法定聲明提交進一步證據,以支持其在撤銷申請中列出的理由。進一步的證據沒有僅限于純粹對此商標擁有人的證據,但該證據只能在收到商標擁有人上述文件后的6個月內提交至注冊處。此外,如上述法定聲明是在香港大部份東部提出的,則須經依法。
如商標擁有人未有提交任何文件,以及如注冊處不信納申請人在提交撤銷申請有絲分裂隨附的支持證據,則注冊處會敦促申請人在提交撤銷申請的9個月內提交進一步的證據。如申請人不想要提交進一步證據,須在期限神經質注冊處提交暗示諸法的陳述。
5、審訊
除非任何一方申請許可,以提交進一步證據,否則注冊處將對撤銷申請研擬聆訊,以開會各方的觀點。打算列席有關聆訊的任何一方,可于登記的匯報年份后的14日內,提交他打算出席聆訊的通知。證件不提交的,可被視為不打算出席聆訊。
6、判決
注冊處處長整體前述證據材料,進行裁決,并向每一方當事人送交裁決通知。裁決對簿公堂一方還有可能需負擔對方的法律費用。
7、上訴
任何一方可就處長的決定向原訟法院以至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如檢控許可,可再進一步提出上訴。
四、特別規定
1、關于商標使用
除了一般含意上的使用外,香港商標制度還特別規定了如下行為,也屬于商標的使用:
(a)在香港,將商標應用于只供出口的買家或該等貨品的外包裝上;
(b)在香港以外區域內備有,或擬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的服務使用該商標,例如,在香港以外提供旅店服務,但是在香港內進行的廣告宣傳,屬于商標的使用。
同時,還規定了所有的使用證據和不使用證據,都必須以“法定聲明”的概念提交。如“法定聲明”是在香港以外作出的,還需經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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