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將寶安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審批制改成認繳登記制
除法律、行政規章及其國務院辦公廳決策對寶安企業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另有要求的外,取消了有關寶安企業股東(發起人)理應自寶安公司成立生效日2年內繳足出資,項目投資寶安企業能夠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要求;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寶安企業股東理應一次全額交納出資的要求。寶安企業股東(發起人)獨立承諾認繳出資額出資額、出資方法、出資限期等,并記述于寶安企業章程。
寶安公司注冊除法律、行政規章及其國務院辦公廳決策對寶安企業注冊資本*少額度另有要求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寶安企業*少注冊資本三萬元(RMB,相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寶安企業*少注冊資本十萬元、股份有限公司寶安企業*少注冊資本五百萬元的限定,換句話說理論上能夠“一元錢辦寶安企業”;已不限定寶安設立公司時股東(發起人)的初次出資占比,換句話說理論上能夠“零首付”;已不限定股東(發起人)的貸幣出資占比。
有限責任公司寶安企業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額、寶安企業資本公積已不做為寶安企業登記事宜。寶安企業登記時,不用遞交匯算清繳報告。此次寶安破產法的改動進一步減少了寶安設立公司門坎緩解了投資人承擔,便捷了寶安企業準入條件,為推動寶安企業注冊資本備案體制改革出示了法紀確保。
股東(發起人)要依照獨立承諾并記述于寶安企業章程的認繳出資額出資額、承諾的出資方法和出資限期向寶安企業繳納出資,股東(發起人)未按承諾具體繳納出資的,要依據法律和寶安企業章程擔負法律責任。
假如股東(發起人)沒有按承諾繳納出資,已準時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或是寶安企業自身都能夠追責該股東的義務。假如寶安企業產生經濟糾紛或依規散伙結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先要繳足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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