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權的價值,從而喪失其社員地位的制度。一般來說公司的股東是不會輕易退股的,那么公司股東想要退股具體有什么條件?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2.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1.公司經營風險過大,超出股東投資的預期。股東投資于公司,通常對公司的商業計劃都有自己可以承受的預期,當商業計劃的風險大大超過其預期時,股東就會產生退股的念頭,從公司退出以便降低其投資風險。
2.股東死亡。股東投資公司后,股東依法享有股權。股權是一種重要的財產權利,當股東死亡時,其股權應當列入遺產,由繼承人進行繼承。根據我國的繼承法規定,*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和子女。當這些繼承人不愿或者不適宜成為公司股東時,將死亡股東的投資從公司中分離出來就成為繼承人的渴望。
3.股東離異。當股東婚變,夫妻雙方離異時,有關股東權益的分割問題就會被提出來。由于夫妻雙方已經反目,作為非股東的一方配偶絕不可能參加對人合性要求比較高的有限公司。這時,將股東權益的一半從公司中抽取出來,變現交割給非股東的配偶,就成為非股東的配偶的強烈要求。
4.小股東遭遇控股股東壓榨。資本多數決是有限公司股東會表決的一項基本原則,資本多數決雖然確立了資本民主主義,有利于鼓勵投資。但是資本多數決也往往被控股股東濫用,導致控股股東壓榨小股東,攫取不當利益。當小股東奮起反抗而沒有效果時或者小股東不愿浪費太多的經濟和時間時,逃離公司就成為其理性的選擇。
5.公司陷入僵局。不可否認的是,有限公司成立伊始,各股東之間多數能團結和睦,公司表現出良好的人合性。但是隨后發展變化的情況往往會造成股東之間失和,當矛盾雙方股東持股比例相等或者各自控制的董事人數對等時,公司就會陷入僵持狀態中。僵持不是結果,*終會有一方股東選擇離開。
6.股東的出資面臨法律強制執行。
7.其他情形。如股東長期患病不能參加公司管理、股東喬遷異地或者國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東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故急需資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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