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證合一”10月起全面推行,舊證該怎么辦?
國家工商局、中央編辦、我國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質檢總局和國務院法制辦等6部門此前協同下發通告,規定積極推進“三證合一”登記體制改革,保證“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方式按期執行。通告對“三證合一”加速執行的好多個至關重要的問題開展了確立。
新開設企業只需填好“一表”,向“一個對話框”遞交“一套原材料”
通告明確提出,要統一登記標準,標準登記步驟。申請者申請辦理企業申請注冊登記時只需填好“一表”,向“一個對話框”遞交“一套原材料”就可以,登記單位審批后,立即簽發載入統一編碼的營業執照,并在全國各地企業個人信用信息企業信用系統公示公告。申請辦理銷戶時,企業需出示稅收單位出具的“清稅證明”。具有連接網絡標準的,稅務局應將企業稅務注銷資源共享給登記行政機關供登記行政機關核查用。登記行政機關將企業基礎登記資源共享給稅收(含省級城市)、質量檢驗(含省級城市、副省級市)等有關部門。
自二零一五年10月1日起,全國各地各個市場監督管理管理方法單位向新開設企業、變動企業派發載入統一編碼的營業執照。
企業在申請辦理變動登記時,對已領到機構組織機構代碼的,簽發載入置入原9位機構組織代碼的統一編碼的營業執照,收交其原發性營業執照、機構組織機構代碼、稅收登記證;沒有領到機構組織機構代碼的,依照“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方式簽發載入統一編碼的營業執照,收交其有關證件。在緩沖期內,未換領的證件(包含全國各地探尋示范點的“一照三號”營業執照、“一照一號”營業執照,相同)可再次應用;緩沖期完畢后,一律應用載入統一編碼的營業執照申請辦理有關業務流程,未換領的運營證件已不合理。
通告規定各單位整理健全政策法規,完成成效普遍認同和運用。各有關部門要在分別的行業認同、應用、營銷推廣“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對已領到“一照一碼”營業執照、探尋示范點的“一照三號”營業執照和“一照一號”營業執照的企業在申請辦理有關事務時,已不規定企業出示機構組織機構代碼、稅收登記證。
此外,通告明確提出,全國各地和各相關部門要加速信息交換傳送和信息共享體制、數據平臺,加速系統更新更新改造,盡早完成數據信息即時互換。要融入“一照一碼”登記方式的轉變,完成與本省跨地區、部門協作的信息交換傳送和信息共享體制相對性接,促進企業基礎登記信息內容和有關個人信用資源共享和運用。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