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還在申請注冊中可以打上"TM"使用嗎?想必這很多企業都想了解的問題,商標注冊申請在審查過程中需要半年的時間,有的*次申請不過甚至需要長達一年半的也大有人在,那么企業要是在商標申請注冊中用到了該怎么辦?是不是打上"TM"就可以使用了?
首先要明確一點:商標需要申請注冊并獲得核準注冊,才能獲得相應的商標權利。
我國市場上可以看到兩種商標注冊標志在使用:大多數是在商標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標注一個圓圈中有R字的符號,或者中文的“注”字,也有一些是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標注“TM”。
這種情況,有時是跟商標使用人的國別有關,比如不同于我國的商標“申請在先”原則,美國實行“在先使用”原則,即商標的先使用者獲得法律的保護。美國法律規定必須先有貿易和商標的實際使用,才能獲得商標的法律保護。雖然美國引入了注冊制度,但“在先使用”仍然是申請注冊的先決條件。在“在先使用”原則的基礎上,商標可以注冊,也可以不注冊。不注冊商標只要處于使用狀態也可以獲得法律保護。所以當我們看到一些正在使用中的美國商標標注了“TM”標識時,這樣的商標是受到美國商標法保護的。
在我國,由于商標法實行的是“申請在先”原則,出于種種目的,有些不是很負責任的商標注冊代理機構會告訴企業:“TM”就是注冊中商標的意思,拿到《商標受理通知書》之后,標注“TM”就可以使用這個商標了,只不過不可以標注是注冊商標罷了。
很多企業使用商標心切,這種說法有利于促使企業注冊商標的決心。于是,不少企業剛拿到《商標受理通知書》就把注冊中的商標放到了企業產品的各種包裝、合同甚至廣告中。殊不知,這樣做有侵權的風險,也有不少企業因此被起訴到法院。一旦法院認定侵權,那么企業不僅要面臨賠償,而且還可能涉及各種包裝、廣告費用等損失。
“TM”是英文Trademark的縮寫。中國商標法律中根本沒有規定“TM”標志有什么意義,也沒有提到允許企業拿到商標受理通知書之后,就可以在標注TM的情況下使用該申請中的商標。
在這種情況下使用商標,如果侵犯他人的商標權,同樣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原因很簡單,商標受理通知書只是告訴申請人商標局受理了這個商標申請,并不代表商標已通過審查。
在《商標受理通知書》的下面都會有一句話:“注:本通知書僅表明商標局已收到申請人的商標申請,并不表明所申請的商標已獲準注冊”,其實就是提醒企業《商標受理通知書》的性質。
因為《商標受理通知書》僅僅表明商標局已經收到了申請人的申請,但是還沒有開始審查。也就是說,哪怕注冊跟知名商標一模一樣的商標,也可以拿到《商標受理通知書》。
假如在拿到《商標受理通知書》后就可以標注TM并使用該申請中的商標,那么豈不是可以赤裸裸地通過這種方式“合法”侵犯他人商標權?因此,“注冊中商標打上‘TM’就可以使用”的說法是荒唐的。
一個圓圈中有R字的符號和“注”字符號,都是我國法律規定的注冊商標標記,表明該商標已在國家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并獲得審查通過,拿到了商標注冊證書,成為注冊商標。
R是英文Register即“注冊”的首字母。注冊商標具有排他性、獨占性、*性等特點,屬于注冊商標所有人所獨占,受法律保護,任何企業或個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或授權,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則將承擔侵權責任。
那么,企業是否可以使用尚處于注冊申請中的商標呢?確實答案是可以使用的,但有一定的侵犯他人商標權的風險,這跟是否加注“TM”無關。
風險來自于三個方面:
*、申請商標之前沒有做檢索,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
第二、雖然做了檢索,但是檢索工作不到位,有漏檢的情況;
第三、雖然做了檢索,不過商標局的數據庫有一定的“窗口期”(即有些商標已經申請注冊,但是還沒有來得及錄入數據庫),在窗口期有人先申請了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
當然,企業使用了申請注冊中的商標,可能商標*終能獲得注冊,沒有引發任何問題。但企業也可能因此遭遇風險。
比如在企業申請注冊商標之前存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后商標注冊沒有成功,還被人起訴或者投訴侵犯商標權,不但要賠償他人損失,企業前期的許多投入也付諸東流。
建議廣大企業在商標申請注冊期間,如果確實想使用該商標:
一、是要進行細致的商標檢索,*大限度地保證之前沒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標;
二、要控制有關該申請中商標的各種投入包裝、宣傳的成本。
企業大規模的宣傳、推廣*好是在正式拿到商標注冊證書之后,以防止自己投錢,卻為他人做了嫁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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