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羋月”相信*都聽說過,但都不一定看過這部電視劇,這就是這個名字的知名度;“羋月”商標可能知道的人就相對少一點了,鄭州有一小伙注冊了“羋月”商標,隨著電視劇的熱播這名商標也是水漲船高,被開出了60萬元。
很多人想知道,影視作品里的人物名稱到底能不能申請注冊商標?
這有關一項起源于美國的權利——商品化權。
商品化權又稱形象權,是指將知名形象、知名作品名稱付諸商業性使用的權利。而角色商品化權是指為了滿足特定顧客的需求,使顧客基于與角色的親和力而購進這類商品或要求這類服務,通過虛構角色的創造者或者自然人以及一個或多個合法的第三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務上加工或次要利用該角色的實質人格特征。
到目前為止,我國《商標法》、《民法通則》等均無“商品化權”的明確規定。
但是,從近年來與之先關的“邦德007”、“功夫熊貓”等案例可以看出,影視作品里的“商品化權”在司法實踐中逐漸被認定為“在先權利”的一種。
我們都知道,《商標法》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那么這是否意味著除了影視作品權利人之外其他人并不能將影視作品中的人物注冊成商標呢?
并不是。
*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王闖在《*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發布會中曾表示:強調對角色形象著作權的保護的同時,另一方面,要注意防止侵害社會公眾對公共的文化資源的合理利用問題,必須要注意這個度。
角色的“商品化權”需要在“有理、有據、有節”的探索中逐步規范、統一其認定標準。從在先的判例中可知,在認定電影角色商品化權時,可能考慮以下因素:
一、商標混淆的可能性。
商標是用來區別商品或服務的標記,商標的作用之一在于防止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也就是說“商品化權”保護范圍并不及于全部商品和服務類別,需要根據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影視作品中人物的關聯性進行判斷,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即構成了對在先的“商品化權”的侵犯。
二、影視作品的知名度及影響力。
知名度越高、影響力越強,該商品化權的保護范圍隨之擴大,反之亦然。因此,只有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的電影角色才能成為商品化權益的保護對象,只有這樣才能對相關公眾形成吸引力和市場競爭力,才具有能被商業化運用的價值。
綜合以上的敘述,影視作品中的人物名稱并不是絕對不可以注冊商標的,具體要看影視作品的知名度以及商標制定的商品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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