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上看到一則鬧得不可開交的南北稻香村就商標專用權侵權案例,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以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商標侵權,大多都是按照商標侵權行為的內容或者類型來確定案件管轄和案件主體的。商標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的;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但是事實上,商標法所保護的商標專用權都是由主體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權利形成不同的權利主體;所規定的侵權行為都是由主體實施的,實施不同行為的主體形成不同的侵權主體。因此;從主體的角度來把握商標侵權,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體、訴權和責任的關系。
因北京一位消費者“錯買”蘇州稻香村糕點,北稻稱已向法院起訴控告蘇稻商標侵權,要求蘇稻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和針對北京稻香村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高院作出裁定之時,北稻的新商標“北京稻香村”尚未注冊成功。
在2009年針對蘇稻商標異議的結果還沒有敲定之時,北稻已經開始糕點類商標“北京稻香村”的申請。據北稻向記者介紹,其于2010年3月提交商標注冊申請,2010年12月通過商標局審查進入公告。
盡管蘇稻在“北京稻香村”商標進入公告后幾次提出異議,但皆被駁回。
“蘇稻對北稻商標構成侵權是建立在北稻商標是有效的基礎上,如果北稻商標*終被認定無效,那么蘇稻侵權也就無從談起。”
如果按照目前的普遍理解和法律現狀,蘇稻申請‘北京稻香村’商標無效成功的可能性極大,但本案參雜歷史原因和各種因素,對其申請北京稻香村商標無效的結果很難預估。
按照以往的審判原則,法院往往會中止北稻公司起訴蘇稻公司的商標侵權民事訴訟,等商評委作出裁定后再繼續審理,而如果雙方對商評委裁定不服,則可能會提起對商評委的行政訴訟,屆時,‘稻香村’商標大戰或將更為漫長,這件北京商標注冊的案例將再次掀起波瀾。
所以商標注冊要遵守幾個原則:商標注冊要遵循原則,*:分類申請原則,多個商標就要每一個對應的寫一份申請,不同類別的商品申請同一商標時,應當按照商品分類表提出注冊申請。第二:禁止惡意搶注原則,商標申請人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不得使用不正當的手段搶先使用他人已經用過一段時間的商標。第三:申請在先原則,同*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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