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一般分為兩種,一是退還進口稅,即出口產品企業用進口原料或者是半成品,加工制成產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經繳納的進口稅;二是退還已經繳納的國內稅款,即企業在商品報關出口的時候,退還其生產該商品已經繳納的國內稅金。
2018年4月19日,稅務總局發布了新的退(免)稅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那么16號公告的新政策跟原來的政策比有啥新變化呢?
一、退(免)稅備案表更改了
沒啥實質變化,備案程序還是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的規定操作,只是備案表修改為新的格式及一些內容了。
二、取消預申報
原政策規定出口企業在辦理退(免)稅時要先做預申報,因為只有信息齊的出口業務才允許正式申報,出口企業只有先通過預申報來判斷信息是否齊全。
新政策取消了預申報,改為先在綜合服務平臺上對所申報的數據進行數據檢查來查看信息齊不齊或數據是否有問題。若沒問題的就直接申報若有問題的修改后再申報。
其實對信息齊不齊這個問題,因為目前各地都在推行單一窗口等平臺,該平臺可直接下載報關單信息和發票信息,可以更王術芳直觀的看到每一筆需要辦理退稅的出口報關單、進貨發票的信息是齊的,那么出口企業可自行判斷哪些出口業務可以申報退稅了。
三、取消了幾類需提供紙質單據的業務
1.取消報送《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退稅申報系統中不再需要填寫增值稅申報表)
實行免抵退辦法辦理退稅的,不再向稅局報送退稅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同時也取消了生產企業無業務時的每月“零申報”。
2.取消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需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的規定
加工貿易進口保稅料件屬于委托進口的,代理方需要向委托方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本次新政策取消該項規定,代理方在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時不再需要向稅局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
3.因信息不齊辦理無電子信息備案申報時,不再提供無信息的單據及資料
出口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增值稅進貨憑證仍沒有電子信息或憑證的內容與電子信息比對不符的,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相關退(免)稅申報憑證及資料留存企業備查,不再報送。(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規定申請無電子信息備案時應提供相應的單據)
4.取消了分批單的辦理
對于外貿企業購入貨物或生產企業購入的視同自產貨物并退消費稅的,因購入時取得一張發票,但分批出口并分批申請退稅的,原政策規定需要對所購入的發票辦理分批單,待下期申請退稅時使用該分批單代替進項發票、進口增值稅繳款書、消費稅繳款書。本次新政王取消了該分批單的辦理,若因需要分批退稅的,企業自行按原購入的發票自行按分批出口情況自行計算每次退稅的數量、金額錄入退稅系統進行退稅,主管稅局通過審核系統對該原始發票進行核對。
四、明確了退稅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必須先收匯再辦理退稅
對于退稅類別為四類的企業是不是要提供收匯明細,這個在收匯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和2014年第51號中并沒有規定,在老的退稅管理類別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號中曾有明確額規定“管理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除提供上述原始憑證、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外,還須同時按規定報送收匯憑證?!?。但是在2016年發布的新的退稅管理分類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中并沒有對此明確,只是要求各省國家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和細化具體實施辦法。因此在新的分類管理辦法發布后,雖然各地稅局在對四類企業也是要求需要提供收匯的,但畢竟沒有明確的法文來支撐。
本次新政策明確了對退稅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在辦理退稅時必須提供收匯,即對如下三大類“黑名單”企業,必須先收匯才能申請退稅:
(一)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為四類的;
(二)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的不能收匯原因是虛假的;
(三)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是冒用的。
有人看到這里會有疑問了,說原來的收匯企業不是五類嗎?現在改為三類,是不是少了呢?其實并不是的,相反新政策是擴大了先收匯再退稅的黑名單企業。退稅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中對退稅類別為四類的企業規定如下:
(一)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
(二)上一年度發生過拒絕向國稅機關提供有關出口退(免)稅賬簿、原始憑證、申報資料、備案單證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或被司法機關處理過的。
(四)評定時企業因騙取出口退稅被停止出口退稅權,或者停止出口退稅權屆滿后未滿2年。
(五)四類出口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業。
(六)列入國家聯合懲戒對象的失信企業。
(七)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認定為失信企業。
(八)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為c級。
(九)存在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或風險情形。
也就是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和2014年第51號所規定的那五類企業還是沒變的,只是把原來的那三條并入了退稅類別為四類企業中去了。
因此說,此次新政策是對先收匯再辦理退稅的黑名單企業的擴大。
五、優化整合了延期申報
對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齊單證,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負責管理出口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及相關舉證資料,提出延期申報申請。
原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4號對于因特殊原因未在退稅截止期前取得退稅單據無法辦理退稅的,需要申請延期申報,但是只規定了需要提供證明資料,并沒有規定要填寫延期申報表及格式。在2017年底的退稅系統升級中增加了延期申報表模塊,即出口企業在辦理2017年度延期申報時已經使用該延期模塊辦理了,本次新政策明確了在辦理延期申報時,需要提供《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列示了7種情況,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4號也列示了7種情況。但是術這兩個文件各自列示的這7種情況是由區別的:12號公告第7條為“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況”,44號公告種第7條是“有關政府部門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后才出具出口退(免)稅申報所需憑證資料”,本次新政策把這12號和44號整合在一起共8種情況導致不能及時收到退稅單據的,可以辦理延期申報:
(一)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
(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四)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五)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六)由于企業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海關未完成修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
(七)有關政府部門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稅申報所需憑證資料;
(八)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核銷重大變化
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規定,生產企業在次年4月20日前對上年度海關已經核銷的手(賬)冊辦理退稅核銷手續。
原核銷流程為:1.企業錄入核銷手(賬)冊數據生成核銷數據申報給稅局;2.稅局做審核反饋;3.企業讀入反饋后做意見確認。對于加貿數據與企業核銷數據相符的做相符確認,對于不符的需要錄入調整表(已核銷進口報關單、已核銷出口報關單)并確認不符意見,然后重新生成核銷數據做申報;4.稅局再次做審核反饋;5.企業讀入反饋再次確認,對相符的確認相符,如果還有不符的繼續通過調整。重復以上操作直至確認完全相符;5.稅局反饋實際分配率。
原操作核銷比較繁瑣,新政策對此作了優化。新流程如下:
1.企業先獲取加貿數據反饋讀入系統,然后與需要核銷的手(賬)冊對應的進口報關單和出口報關單進行核對,找出有無差異;2.進行核銷數據錄入,若有與加貿數據不符的報關單,則在調整表中直接調整;3.生產核銷數據給稅局進行核銷,稅局對企業核銷數據進行審核,若相符則反饋實際分配率給企業,若不符則讓企業重新調整直至相符為止。
新政策下的進料加工核銷有兩個兩點:一是優化了核銷申報表,對于不符的報關單做調整時把進口報關單和出口報關單調整錄入整合在一張調整表中;二是對核銷流程做了優化,取消了原政策下企業企業需要對核銷反饋做確認,對于直接相符的一次申報即可;對于不符的,企業直接調整差異。
七、退稅分類登記調整問題
退稅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規定,退稅分類評定每年進行1次,對于因企業等級問題稅局對其進行下調退稅分類的規定,但是對于企業信用等級調整的或對分類有異議的,卻沒有明確是否可以申請重新評定。
新政策對因企業信用等級變化(納稅信用級別、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等發生變化)或者對分類評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書面申請向負責評定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的稅務機關提出重新評定管理類別,稅務機關自收到企業復評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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