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不用多說,那是相當重視,而商標更是讓一些黑人商人當做賺錢的工具,往往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偷偷搶注掉本該屬于其他商家的商標,所以也使得一小部分企業失去原有的本該屬于自己的商標,或者發上大價錢買回商標,所以值得*注意保護自己該有的權利。對于商標惡意搶注下面我們也會講到應該怎么去解決這個問題,希望下面能給你帶來幫助。
商標遭搶注的原因有那些呢?
1、商標搶注有利可圖。搶注人若屬于主觀惡意搶注的,搶注后進行商標倒賣,索取巨額商標轉讓費,或以“侵權”之名起訴以詐取賠償額,賺取豐厚的利潤。
2、鉆商標注冊制度的空子。我國商標注冊制度遵循“注冊申請在先原則”,將注冊而不是使用作為取得商標權的途徑。不要求申請注冊的商標已經被實際使用或有真實的使用意圖,這就在客觀上為商標搶注提供了可能。
3、被搶注后維權難度大。商標在先使用人通過向行政和司法部門提出異議、爭議和維權訴訟,難度大、成本高、周期長,不確定因素多。因此企業也只得放棄未注冊商標再重新設計注冊新商標。
4、商標意識不強。企業習慣性地在現有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申請商標注冊,忽視了企業未來可能發展的相關領域,留下了商標遭搶注的潛在風險。
對于商標被搶注,企業應該怎么解決?
1、當被搶注商標進入初步審定公告,提出異議。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2、當被強注的商標核準注冊時,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撤銷被搶注的商標。
第四十五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第四十四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注意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才是至關重要的,避免一切隱患的發生主要還是靠自己,在這方面還有疑問可以聯系聯貝財務,聯貝財務服務熱線:400-165-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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